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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范本(精选15篇)

  • 教案
  • 2024-07-15 12:07
  • admin

公司章程范本(精选15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章程,章程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那么拟定章程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公司章程范本(精选1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目录▼
【1】公司章程【2】有限责任公司章程【3】股份制公司章程【4】工商公司章程【5】国有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企业名称:

第三条企业地址: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_________万元,其中现金:___________万元。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月_______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_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_________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_________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之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正本_______份,报送登记机关_______份,本企业存档_______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

订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章程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 的监督.

第二章 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万元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建筑工程作业分包;建筑施工材料销售。

第三章 股东

第八条 股东的名称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______________出资额为______________万人民币,占总资本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出资额为______________万人民币,占总资本______________%。

2.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第十条 股东的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签发由公事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 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5.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

6.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7.公司依法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8.参与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股东的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 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 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6.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2.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 公司股东之一不得购买其他股东全部出资,而形成单一股东(独资公司);

4.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三条 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额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方针或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10.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定当每处元月份召开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4.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 除法律、法规、章程有时确规定外,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______________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 资产负债表;

2. 损益表;

3. 财务状况变动表;

4. 财务情况说明书;

5. 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六条 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15日内,应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二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九条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三十条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二条 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四条 公司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公司辞退职工或者职工自行辞职,都必须严格按照劳动用工合同条款执行。

第七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

1. 营业期限届满;

2. 股东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5. 因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6. 依法宣告破产。

第三十七条 公司依前条1、2、3、5项而终止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公司依前4、6项被撤消、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4. 清缴所欠税款;

5. 清理债权、债务;

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 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经营期限为10年,自20______________年5月20日至20______________年5月20日止。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的决议及公司规章制度均视同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或者与登记机关核准后的登记事项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为准。

公司章程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对本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_______

第五条公司住所:_______

邮政编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家庭服务、家用电器维修。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姓名(名称)

第八条公司股东共1个,分别是:

1、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身份证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2、谢剑锋

以货币出资2万元,总认缴出资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6.67%。

实缴出资2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

3、黄华兴

以货币出资1万元,总认缴出资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3.33%。

实缴出资1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五)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六)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七)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按照增资前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出资;

(八)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十)公司终止,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四)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五)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六)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七)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为除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2月份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二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兼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六条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权。

第十一章公司的通知和通知方式

第二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通知:

(一)召开股东会会议;

(二)股东或者股东委托公司对股权转让事项予以通知。

第二十八条公司通知可采用以下方式:

1、前条第(一)项情形可以采用口头通知方式。若口头通知方式未能通知全体股东的,必须采用书面通知方式。

2、采用书面直接送达方式。由被通知股东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3、采用挂号邮寄方式。邮寄地址为章程中记录的股东通信地址,自挂号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后视为送达。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章程4

一、监事会的组成

本公司创业初期规模较小,可以设一名执行监事、一名外部监事,不设监事会。

执行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的任职条件

监事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各项关于经营性质法律法规的要求。

具有较为完善的受教育经历,有较为丰富的企业经营管理及财务、法务等方面的经验及学习经历并能接受后续教育。

不得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不得有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行为。

三、执行监事的职权和义务

执行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监督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以及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对董事会重大决策、企业经营活动中数额较大的投融资和资产处置行为等进行重点监控,并向股东会提出建议;

2.监督检查公司财务,通过查阅财务会计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3.监督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监事会成员应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监事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企业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行监事会决议,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2.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财经纪律的规定,正确行使监督权力,客观公正地评价和反映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和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

3.向股东会提交相关工作报告,包括监事会换届、延时换届申请报告;更换、增补监事申请报告;监事会决议和纪要;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专项检查报告、日常检查报告等;

4.制定监事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督信息资料,建立必要的企业信息资料库,确保监督检查的规范性。

外部监事除与内部监事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外,还须承担和遵守以下工作职责与履职纪律:

1.在年度和任期结束后,须向股东会提交书面履职报告;

2.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前,应将会议具体议程和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向所派出部门报告,并根据派出部门的意见,在董事会会议上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3.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应有个人承担的任何费用;

4.完成监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企业在监事会履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1.拒绝、阻碍执行监依法履行职责的;

2.拒绝、无故拖延向执行监事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的;

3.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4.有阻碍执行监事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四、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过程监督原则。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决策过程、决策执行和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2.时效性原则。要随时了解、掌握和跟踪企业重要。

3.及时报告原则。执行监事每次对企业有关方面的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公司资产安全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建议。

4.不参与不干预原则。执行监事不参与企业经营决策、不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对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不直接发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见。

监督检查工作的形式:

执行监事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一至二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1.日常监督检查:对企业日常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年度监督检查:对企业的年度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专项监督检查: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企业有可能或已经导致公司资产严重损失的行为,发现企业经营情况异常的,则须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听取企业负责人对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事项有关的会议;

2.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3.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要求企业负责人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4.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公司章程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琼海三元及第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琼海市嘉积镇爱华东路146号。

第四条公司在琼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务大楼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1万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出资。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由1个自热人股东组成;

股东一:

家庭住址: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是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3、公司对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自然人股东有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三月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职权。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6项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权。

第二十三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盖章、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八章财务、会计

第二十七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五)说明书;(六)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九条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三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三十五条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原件一式六份,其中每个股东各持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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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祝某某出资,设立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_________工业区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电子产品研发加工、销售;设备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服装加工销售。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 股东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决定产生,任期3年,任期届满由股东决定是否连任。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 审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股东决定产生,任期届满,可由股东决定连任。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股东应有书面决定,并签书面股权转让协议。

第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2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八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事项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2

一、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二、企业住所:______________

三、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五、企业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企业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主营:____________________兼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经营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中:固定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流动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投资者姓名、住所及出资额: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资者按照各自的投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出资者不得中途抽回资本;如需转让,需经其他出资者的同意;

(三)____________。(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十一、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劳动用工制度:_______________

十二、企业的解散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投资者转让出资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产生和变更的程序:______________

十五、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办法:企业按国家规定,依法纳税后的利润,按照以下原则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发生亏损时,亏损分担的原则是:________________

十六、本章程的修改程序: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需要写明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体出资人的签名: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3

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出资设立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于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出资需未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评估作价。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公司增减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做出决议。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

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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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公司章程 1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各国公司立法均要求设立登记公司必须订立公司章程,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

本章程是___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行为准则。

第二条 公司业经___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其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经济活动及合权益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公司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

第四条 公司法定地址: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元。

第六条 公司是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营:兼营: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方式: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方针:

第三章 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股票采取股权证形式。

公司股权证是本公司董事长签发的有价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本分为等额股份,注册股本为___股,即___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本构成: 发起人股:___股,计___万元,占股本总数的___。 其中: 社会法人股___万股,占股本总数的___。内部职工股___万股,占股本总数的___。

第十四条 公司股票按权益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公司已发行的股票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 公司股票为记名股票。每股面值___元。法人股每一手为___股;内部职工股每一手为___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票可以用人民币或外币购买。用外币购买时,按收款当日外汇价折算人民币计算,其股息统一用人民币派发。

第十七条 公司股票可用国外的机器设备、厂房或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有形或无形资产作价认购,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为公司必需的;

2.必须是先进的、并具有中国或外国著名机构或行业公证机构出具的技术评价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书)。

3.作价低于当时国际市场价格,并应有价格评定所依据的资料;

4.经董事会批准认可的。

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作价所折股份,其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__%。

第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和经理在任职的3年内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年后在任职期内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额的50%,并需经过董事会同意。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须由公司加盖股票专用章和董事会董事长签字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公司股票的发行、过户、转让及派息等事宜,由公司委托专门机构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票如有遗失或毁损,持股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上登载3天,从登报之日起30天内无人提出异议,经公司指定的代理评判机构核实无误,可补发新股票并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原股票同时作废。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票可以买卖、赠与、继承和抵押。但自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办理。股票持有人的变更应在45天内到公司或公司代理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发展,经董事会并股东大会决议,可进行增资扩股,其发行按下述方式进行:

1.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

2.向原有股东配售新股;

3.派发红利股份;

4.公积金转为股本。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只承认已登记的股东(留有印鉴及签字式样)为股票的所有者,拒绝其他一切争议。

第四章 股东、股东大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为公司的股东。

第二十六条 法人作为公司股东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权利,并出具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按其所持股份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2.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获取股利或转让股份;

3.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及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发的股票;

5.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6.公司清算时,按股份取得剩余财产;

7.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维护公司利益;

3.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认缴其出资额;依其持有股份对公司的亏损和债务承担责任;

4.向公司提交本人印鉴和签字式样及身份证明、地址;如变动应及时向公司办理变动手续;

5.在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退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认购人逾期不能交纳股金,视为自动放弃所认股份,同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认购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行使职权:

1.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

3.批准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会计报表;

4.决定公司增减股本,决定扩大股份认购范围,以及批准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等方案;

5.对公司发行债券;

6.选举或罢免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并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7.修订公司章程;

8.对公司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股东年会和股东临时会议。股东年会每年举行一次,两次股东年会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月。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应召开股东临时大会:

1.董事缺额1/3时;

2.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占股份总额10%以上股东提议时;

4.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由董事会召集,并于开会日的30日以前通告股东,通告应载明召集事由。

股东临时会不得决定通告未载明事项。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名册已登记、拥有或代表普通股___股以上的股东组成。

第三十五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持有本公司当届股东会的出席证。出席证应载有股东姓名、拥有股数、大会时间、公司印鉴、签发人和签发日期。

第三十六条

股东可书面委托自己的代表(以第三十条为限)出席股东大会并代行权力,受委托的股东代表出席股东大会,持股东的出席证书、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

1.普通决议应由持公司普通股份总数1/2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由出席股东1/2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2.特别决议应由代表股份总额的2/3以上的股东出席,并以出席股东2/3以上表决权通过。

上款特别决议,是指本章程第三十条第2、4、5、8所列事项做出决议。

第三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的股份达不到第三十七条所规定数额时,会议应延期15日举行,并向未出席的股东再次通知;延期后召开的股东会,出席股东所代表的股份仍达不到规定的数额,应视为已达到法定数额,决议即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每一普通股拥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决议由董事长签名,10年内不得销毁。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___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一名、董事__名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每届董事任期3年,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内经股东大会决议可罢免。从法人股东选出的董事,因法人内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时,可以改派,但须由法人提交有效文件并经公司董事会确认。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提名;由达到公司普通股份总额___以上的股东联合提名的人士,亦可作为候选人提交会议选举。

第四十五条 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在适当时候,增加若干名工作董事,并于下届股东大会追认。工作董事由公司管理机构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其职责、权力及待遇与其他董事同等。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3.审定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批准公司的机构设置;

4.审议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5.制定公司培养股本、扩大股份认购范围,以及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的方案;

6.制定公司债务政策及改造公司债券方案;

7.决定公司重要财产的抵押、出租、发包和转让;

8.制定公司分立、合并、终止的方案;

9.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10.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1.审批公司的行政、财务、人事、劳资、福利等各项重要管理制度和规定。

12.聘请公司的名誉董事及顾问。

13.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董事会做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5、6、7、8、10的决议时须由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董事长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有两票表决权。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至少有1/2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半数以上董事提议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

决议以出席董事过半数通过为有效。当赞成和反对的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在表决与某董事利益有关系的事项时,该董事无权投票。但在计算董事的出席人数时,该董事应被计入在内。

第四十九条 董事长由全部董事的1/2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五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2.领导董事会工作,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3.签署公司股票、债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4.提名总经理人选,供董事会会议讨论和表决;

5.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种裁决和处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第五十一条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指定其他董事行使职权。

第五十二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不得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或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五十三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等公司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会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为___人,其中___人由公司职工推举和罢免,另外___人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监事会2/3监事同意当选和罢免。监事会成员的2/3以下(含2/3),但不低于1/2,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代表列席董事会议;

2.监督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

3.监督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及其他会议资料,并有权要求有关董事和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

4.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帮助复审;

5.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应由2/3以上(含2/3 )监事表决同意。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法律专家、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

第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___名。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主管、审计主管、律师)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六十条 总经理的主要职责:

1.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拟定公司发展计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3.任免和调配公司管理人员(不含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4.决定对职工的奖惩、升降级、加减薪、聘任、招脾、解聘及辞退;

5.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代表公司处理日常经营管理业务和公司对外业务;

6.由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处理的其他事宜。 有权拒绝非经董事会授权的任何董事对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干预。

第六十一条 董事、经理的报酬总额必须在年度报告中予以说明并公告。

第六十二条 董事、经理以及本公司高级职员因违反法律、公司章程、徇私舞弊或失职造成本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时,根据不同情况,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可给予下列处罚:

1.限制权力;

2.免除现任职务;

3.负责经济赔偿。触犯刑律的,提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财务、审计和利润分配

第六十三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六十五条 公司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公司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六十六条 公司财务报表按有关规定报送各有关部门。

公司编制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其他有关附表,在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置于公司住所,供股东查阅;年度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书面证明,由财务委员会向股东大会报告。

公司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交纳税款,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亏损;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3.提取公益金;

4.支付优先股股利;

5.提取任意盈余积金;

6.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六十八条 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比例为:

1.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比例为10%;

2.公益金提取比例为:5%-10%;

3.任意盈余公积金提取比例为:(略) 4.用于支付股利的比例为:(略)

以上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状况和发展需要拟定,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六十九条 公司股利每年支付一次或两次,按股份分配,在公司决算后进行。分配股利时,采用书面通告或在指定报刊公告。

第七十条 公司分配股利采用下列形式:

1.现金;

2.股票。

第七十一条 公司实行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依公司章程规定在监事会或董事会领导下,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章 劳动人事和工资福利

第七十二条 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及劳动纪律等事宜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人事管理暂行办法》及《股份制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并依照上述有关规定制定公司规章细则。如国家法律、法规有新的变化,应依据其变化相应修改。

第七十三条 公司招聘职工,由公司自行考核,择优录用。

第七十四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分别制定企业用工、职工福利、工资奖励、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制度。

第七十五条 公司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七十六条 公司章程根据需要可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七十七条 修改章程的程序如下:

1.由董事会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议:

2.按规定将上述修改条款通知股东,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3.依股东大会通过的修改章程的决议,拟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案。

第七十八条 公司变更章程,涉及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登记注册事项,以及要求公告的其他事项,应予公告。

第十一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七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申请终止并进行清算:

1.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公司严重受损,无法继续经营;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3.公司设立的宗旨业以实现,或根本无法实现;

4.公司宣告破产;

5.股东会决定解散。

第八十条 公司宣告破产终止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任何破产股东因债权而提出接管公司的财产及其他权益的要求。但破产股东在公司的股份和权益,可根据有关法规和本章程,由破产股东与债权人办理转让手续。

第八十二条 公司依第七十九条第一、二、三项终止的,董事会应将终止事宜通知各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人选,发布终止公告。

公司应在终止公告发布之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

第八十三条 清算组成立后,应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两个月内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接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不列入清算之列,但债权人为公司明知而未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八十四条 清算组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财产,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公司未了结业务;

3.收取公司债权;

4.偿还公司债务,解散公司从业人员;

5.处理公司剩余财产;

6.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活动。

第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由人民法院按破产程序对公司进行处理,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向其移交。

第八十六条 公司决定清算后,任何人未经清算组批准,不得处理公司财产。

第八十七条 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清算组应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1.自清算之日起前3年所欠公司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和依法律规定应交纳的税款附加、基金等;

3.银行贷款、公司债券及其他债务。

第八十八条 清算组未依前款顺序清偿,不得将公司财产分配给股东。 违反前款所作的财产分配无交,债权人有权要求退还,并可请求赔偿所受的损失。

第八十九条 公司清算后,清算组应将剩余财产分配给各股东。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交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账册,经注册会计师验证,报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章程的补充和修订之决议,以及董事会根据本章程制定的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度,视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条款如有与法律和现行国家政策不符之处,以法律和有关政策为准,并应按法律和政策之规定及时修改本章程。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经创立会议特别决议通过,并经___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份制公司章程 2

为建立本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名称:____

第二条 公司住所:____

第三条 公司股东姓名及身份证号码:____

1、甲方:____

身份证号码:____

住址:____

2、乙方:____

身份证号码:____

住址:____

第四条 股东的合营期限(即公司的营业期限)为____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公司为____________公司,股东以____________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宗旨:守法经营,恪守信用,服务经济发展。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

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

第九条 股东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和出资比例:

1、甲方____________:出资人民币________万元整,以___________(出资形式)于公司登记前一次性出资缴清,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

2、乙方____________:出资人民币________万元整,以___________(出资形式)于公司登记前一次性出资缴清,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

第十条 股东各方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出具验资报告。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盖有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二条 公司备置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的______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______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议,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股东有权选举公司的执行董事或监事,同时享有被选举权;

3、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4、在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5、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6、股东有权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7、股东有权按自己所持公司的出资比例要求清算组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财产;

8、提案权。

第十六条 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额;

3、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4、按出资比例承担亏损等风险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股东会

第十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九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向外出借款项、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1、延长公司合营期限;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 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但对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股东会每年召开二次定期会议,一般在每年年中和年底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由出资额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其它情况下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______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并表决。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行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执行董事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并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制订公司的章程修改方案。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务时,指定其它人员代为履行。在发生不可抗力等重大事件时,执行董事可对一切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但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且在事后迅速向股东会报告。

第七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部门。

第二十九条 公司登记设立后,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

第三十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解聘除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监事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规定,对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 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月______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审查验证。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______日内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______。

第三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章 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

第三十九条 公司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职工工资、劳保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规定。

第四十条 公司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散:

1、本章程第四条规定的合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上述第1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但需股东会决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照上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情形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8、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四十四条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时,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5、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______日内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公司股东会修订、补充。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条 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登记机关核定的内容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______份,股东各执______份,公司备存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_份。本章程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股份制公司章程 3

第一条为搞好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的管理,促进股份制试点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股份制企业和证券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只对法人和公司内部职工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本规定以下简称公司)。

设立公司应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内部职工持股是指本规定限定范围内的人员作为投资者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

本规定将限定范围内的人员统称为内部职工。

第四条公司向内部职工募集股份的,应当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内部职工持股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向内部职工募集的股份,只限于以下人员购买和持有:

(一)公司募集股份时,在公司工作并在劳动工资花名册上列名的正式职工;

(二)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外派人员;

(三)公司的董事、监事;

(四)公司全资附属企业的在册职工;

(五)公司及其全资附属企业在册管理的离退休职工。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购买和持有公司向内部职工募集的股份:

(一)公司法人股东单位(包括发起单位)的职工;

(二)公司非全资附属企业及联营单位的职工;

(三)公司关系单位的职工;

(四)公司外的党政机关干部;

(五)公司外的社会公众人士;

(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和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部职工持股的股权证及持有卡

第七条公司向内部职工募集股份,应当印制股权证,不得印制股票。

第八条股权证是公司发行的,表示其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益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第九条股权证采取簿记形式。

第十条公司印制簿记式股权证,可以自行选择印制刷厂,以经过公司审批部门认可的样式印制。

第十一条股权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的名称、住所;

(二)公司设立登记或新股发行之变更登记的文号及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股份类别、每股金额;

(四)股东姓名;

(五)股权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或职工离退休证号码)、股权证持有卡号码;

(六)发行日期:

(七)购买或转让日期;

(八)职工签章;

(九)经手人签章。

除上款事项外,股权证还应载明职工持股数量及其增减情况。

第十二条股权证由董事长签名,加盖公司股权证专用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股权证不得交内部职工个人持有,由公司委托省级、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认可的证券经营机构集中托管。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依据股权证向持股职工签发股权证持有卡作为持股身份的证明。股权证持有卡应加盖股权证托管机构的登记专用章。

第十五条股权证持有卡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股东名称;

(三)股权证号码;

(四)股权证持有卡号码;

(五)发卡日期;

(六)其他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股权证持有卡不得载明持股职工持有的股数、金额。

第十七条内部职工可凭本人的股权证持有卡和身份证及工作证(职工离退休证)到公司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核对自己拥有的股份,办理股权证转让、过户、分红手续。

第四章内部职工持股的审批

第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职工持股,应当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及国家有关规定,中央企业、地方企业分别向国家体改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政府的体改部门报送有关文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公司报送的有关文件,除满足《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要求外,还须对涉及内部职工持股的事项作出说明或规定,包括:

(一)在设立公司申请书或已设立公司向内部职工募股的申请书中,应对股份发行方案、股权结构、内部职工持股范围、每股面值及预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等作出说明;

(二)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中,应对内部职工持股范围和股权证、股权证持有卡管理方式作出规定;

(三)在招股说明书中,应对股份发行及转让的有关事项,以及对负责股权证登记、保管和转让工作的公司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作出说明;

(四)附送股权证样式、股权证持有卡样式;

(五)经两名以上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就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条公司增加内部职工持股额,应当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国家有关扩股增资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坚持国家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同股同利以及同次募集的股份价格一致的原则。

第五章内部职工持股的转让

第二十二条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在公司配售三年内不得转让,三年后也只能在内部职工之间转让,不得在社会上转让交易。

第二十三条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在持有人脱离公司、死亡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受转让期限限制,转让给本公司其他内部职工,也可以由公司收购。

第二十四条内部职工转让股份,须经公司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办理过户手续,并开具转让收据。

第二十五条内部职工股的转让价格或公司收购价格,应以公司每股净资产额为基础,由转让、收售双方协商确定。公司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可通过提供参考价格给予指导。

第六章内部职工持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审批部门和证券托管机构的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公司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须对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在本规定限定范围内的转让负责。

第二十八条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认购的股份总额,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二点五。

第二十九条内部职工持股的定向募集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时,应按《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从配售之日起,满三年后才能上市转让。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规定处理。凡公司的股权证出现炒卖现象的,该公司一律不得转为社会募集公司和申请上市。

第三十一条《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中,有关内部职工持股的条款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新建和在建项目组建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其内部职工持股的范围,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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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公司章程

总 则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产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股东协商,制定本章程。

1、本公司是依据《公司法》经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但责任。

3、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5、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1、公司名称:____

2、公司住所:____

二、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____

三、公司注册资本

1、公司的注册资本____万元。

2、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四、股东名称和姓名

1、法 人:____

2、自然人:____

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股东的权利:

(1)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3)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4)有权在股东会上依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5)公司终止后,有权依法取得公司剩余财产。

(6)有权依法取得出资证明书。

(7)有权转让出资。

2、股东的义务

(1)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准备设立的临时银行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它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六、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法人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比例

自然人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比例

2、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3、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七、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4、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八、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

1、本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2、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使下列职权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定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和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3、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1)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度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董事会

1、本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人,由股东会选举或股东委派产生。

2、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3、董事任期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长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期务。

4、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公司章程重要作用

公司章程是 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是规范公司行为的内部制度,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国家有宪法,公司有章 程,章程对于公司的作用有如宪法对于国家的作用。公司的行为除《公司法》明确规定外,还要由出资人或股东协商制定在公司章程中。为鼓励公司自治,在诚实信 用原则的前提下,自由规范公司内部关系。因此,公司章程对公司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司章程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

公司章程是公司最基本的规范性文件,它规定了公司组织与经营的最根本事项,如: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利 润分配、解散事由及清算办法等。从规定的内容看,对公司组织结构作了具体的明确,如: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 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等。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范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规范,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 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出资人或股东依据《公司法》自行制定的。《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作为《公司法》只能规定公司的普遍性的问题,不可能估计 到各个公司的特殊性。而每个公司依照《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则能反映本公司的个性,为公司提供行为规范。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须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当出现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时,只要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就由公司自行解决。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行为规范,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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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章程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公司的出资人:____,出资方式:____, 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是经 批准设立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

第八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选举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定;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出资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五章董事会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 委派。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七)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四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五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由董事兼任的,须经出资人同意。

第十六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的人员;

第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由 委派。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出资人。

第二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二十六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保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公司章程经 批准生效。

第二十八条公司章程由 负责解释,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国有公司章程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__年__月__日。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___________。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的,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由_______单独出资组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出资方式为_______。

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出资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由出资人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出资人

第十四条出资人是经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第十五条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并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并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主席;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五)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六)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七)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八)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出资人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经审批。

第十六条出资人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出资人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但须依法进行审批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转让后,应变更公司形式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由人组成,其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更换。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十条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出资人的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出资人批准,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出资人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的'兼职。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由人组成。(注:监事人数不得少于五人)监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监事会的职工代表比例由出资人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在监事中指定。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形成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才有效。

第三十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出资人。

第三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依法分配红利。

第七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出资人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四条公司因章程前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出资人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五条清算组由出资人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公司章程由出资人(或:董事会)解释。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本公司章程由出资人制定。公司设立登记后生效。

出资人盖章: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国有公司章程 3

__________ 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由投资人制定。本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和出资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________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出资人”)受________市人民政府委托,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投资组建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

______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为出资人实际交付并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期限为_____________。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日期。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可由经理担任,此处须明确)。

第九条 ____________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的职权,并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由出资人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条 ____________国有资产委员会代表政府依法对公司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公司依法享有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占有、支配、处置和受益权,负责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管理,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机制。公司依法自主决定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和资产经营形式,决定公司对外投资(非重大投资)并获得受益;公司的一切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出资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设立子公司,可以与其他法人企业共同投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并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所组建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____________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资人履行对公司监督管理职责,行使如下权利:

一、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及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委派或更换公司董事会成员,指定公司董事长;

三、委派或更换公司监事会成员,指定公司监事会主席;

四、批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资本转让和发行公司债券;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出资者的义务:

一、保证认缴的国有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公司登记成立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抽回出资,不直接支配公司法人财产和不干预资产经营活动。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其成员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成员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委派,或者董事在任职期内提出辞职,未经出资人免职的,该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由___人组成,设董事会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派或更换;经出资人批准和同意,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未经出资人同意,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董事会每季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相关事项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要求在会议记录上记载对决议有异议的权力。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应出席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可以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接到召开会议通知,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视作同意董事会决议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职权:

一、 执行出资人的决定,并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二、 修改公司章程;

三、 决定公司投资方案和经营计划;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批准公司员工报酬方案;

十一、拟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会根据出资人的授权,可以决定公司上述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出资人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由出资人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根据需要,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章 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___人(可自定,不得少于五人),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监事会主席由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派、指定或者更换。监事中应有不低于三分之一比例的职工代表,监事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得兼任公司副总经理。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四、 向出资人作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能。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职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总经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统一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公司设总经理、副总经理若干名,任期三年。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也可由董事会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和决定,并将实施情况向董事会作出报告;

二、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负责提出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红利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聘任和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出外;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的义务:

一、 保证董事会决议的贯彻实施,负责公司资产的完整和增值;

二、 保证公司经营目标任务的完成,维护出资人的权益;

三、 公司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无重大失误和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总经理有权拒绝非经董事会批准的任何人对企业经营管理公司的干预。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工说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审计及利润分配

第三十六条 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一切凭证、账簿、报表用汉语书写,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计,向出资人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 资产负债表

二、 损益表

三、 现金流量表

四、 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 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条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按时缴纳税、费,接受国家财政,税务的检查、监督和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各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二条 公司税后利润处置顺序:

一、 归还到期投资贷款和公司债券本息;

二、 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三、 提取法定公积金10%(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途限于下列各项:

一、 弥补公司的亏损;

二、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三、 转增公司资本。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赠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七章 劳动人事、工资分配

第四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维护公司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按照国家法定假日休假,公司与职工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应按劳动争议法规处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劳动人事和用工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劳动合同制,试用期三个月。除由董事会聘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外,员工一律由公司按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规定进行聘用,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有权决定招聘和辞退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有权对违纪职工和不合格职工按规定进行处理,职工也可按规定选择单位。

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同时,公司对各级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与董事相同,届满可连聘连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职工退休养老金、失业保险、大病医疗统筹等职工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公司职工有辞职自由,但必须依法在辞职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以公司总经理授权人批准后履行有关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必须依法赔偿。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由董事会拟定,经出资人批准后,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续。

第四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瓜皮是什么意思?四川人说瓜皮可能有以下三种意义:一是此人是傻子,神经有问题;二是此人不聪明,反应比较迟钝;三是此人是其最喜爱的人,瓜皮是对他的爱称。)除外。

第五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条 公司有《公司法》第181条规定情形之一解散。

第五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自公司作出解散决议之时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公司董事会确定。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各种原因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财产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资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五十七条 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组费用后,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 所欠公司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二、 缴纳所欠税款;

三、 清偿公司债务。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确认,依法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应经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的董事通过。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有抵触之处,依照法律,依照管理法规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应报____________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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