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章程范本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我们都跟章程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章程起着规定组织纪律的作用。那么你真正经纶怎么写好章程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章程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章程1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本社名称:瑞金市园盛农业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
编码: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二条本社的业务范围:种植紫薯、大棚蔬菜甜玉米、销售
第三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其中:货币出资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成员以非货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四章成员
第四条本社成员共7名。
其中,农民成员6名,所占比例85.7%,其它单位成员1名,所占比例14.3%。
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理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挥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自愿申请退出的: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死亡的:
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一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人:
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有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监事会提议。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5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亏损处理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
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方可形成决定。
第十九条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二十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监事会由2名监事组成,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先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
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本社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六条本社应当按照国务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七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八条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儿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产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损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九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该成员的出资额:
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
第三十条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的比例返还。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计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珍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本社分产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全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本社宣告破产。
第三十三条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选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
第九章公告事项与发布方式
第三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之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五条本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关申请注销。
第十章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内客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本社序设立之日起执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章程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专业合作社的活动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由xxx发起,于xx年xx月xx日召开设立大会。
第三条 本社名称:某肉牛养殖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xx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xxx。
专业合作社总部地址:xxx镇xxx村。
第四条 本专业合作社是从事肉牛养殖销售,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五条 本养殖合作社经营范围:肉牛饲养、销售,为本社成员提供肉牛养殖产前、产中、产后、市场咨询、技术指导、及饲料、兽药产品。
第六条 本专业合作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专业合作社接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助和服务。
第七条 本专业合作社的主要任务
(一)统一组织开展成员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成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
(二)统一采购架子牛、饲料和药品等;
(三)统一组织销售成员的产品;
(四)统一申报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提升产品品牌;
第二章 社 员
第八条 凡从事与本专业合作社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生产经营者或畜牧兽医人员,自愿提出加入专业合作社申请,方可成为本专业合作社成员。本专业合作社成员主要以从事与本专业合作社相同产业的农民为主。
第九条 成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联合认购股份的成员由推选代表行使相应权利;
(二)享有本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产品优先销权;
(三)股东享有按认购金额和交易额参加盈余分配的权利;
(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本专业合作社的权利,有权对本生专业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拒绝本专业合作社不合法的负担;
(六)有权申请退出本专业合作社;
(七)股东享有本专业合作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的分配。
第十条 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专业合作社章程及各项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定;
(二)严格履行与本专业合作社签订的各项协议或合同,按规定的生产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和交售;
(三)按照本专业合作社的市场营销策略,积极组织实施,开拓市场,努力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四)积极参加本专业合作社组织的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成员之间互帮互学,发扬互助合作精神,积极向本专业合作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五)维护本专业合作社利益,保护本专业合作社的财产,爱护本专业合作社的设施;
(六)依其缴纳资金额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成员退出本专业合作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证明,并经成员大会通过。退出专业合作社后,其加入合作社资金于该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专业合作社经营盈余,可参加盈余分配;本专业合作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由成员大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出专业合作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专业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成员义务;
(三)6个月以上不参加本专业合作社组织的活动;
(四)其行为给本专业合作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第十三条 成员死亡的,可由继承人继承其成员资格,办理有关手续后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继承人不愿意加入合作社的,可按本章程规定申请退出合作社。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专业合作社设立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是本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经授权,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由成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修改章程;
(二)除名成员;
(三)决定增减认购资金和资金转让;
(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
(五)决定生产经营方针、投资规划和工作计划;
(六)决定成员认购的资金总额、每股金额和单个成员认购最大份额;
(七)决定重大财产处置;
(八)决定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其它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2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成员大会:
(一)四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
(二)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股东、代表提议。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交易量较大的成员股东,可享有附加表决权,但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第二十条 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代理1名成员。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召开成员大会前,须提前3天向成员告知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本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监事宋文才。理事长为本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向成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
(三)向成员大会提交成员加入专业合作社、退出专业合作社、除名、继承等事项;
(四)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五)讨论决定成员与职员的奖励和处分;
(六)代表本专业合作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七)根据本专业合作社发展需要为成员提供各项服务;
(八)聘用或解雇本专业合作社职员;
(九)管理本专业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
(十)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本专业合作社业务,保障本专业合作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必要时可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采取适当形式按时向成员报告。
第四章 产品交售、作价和结算
第二十七条 成员应根据与本社签订的生产协议(合同),足额交售符合要求的产品。除外部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未交足额的,须缴纳不足部分20%的公积金。
第二十八条 成员出售的产品(肉牛)价格按高出本地市场价格0.1元/斤收取。
第二十九条 成员产品结算可以待本批产品销售完毕后款。
第三十条 非成员交售给本专业合作社的产品,其作价政策和结算方式,可以按批次由理事会临时决定。
第五章 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专业合作社应依照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制定本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二条 本专业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
(一)成员认购资金;
(二)盈余分配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
(三)银行贷款或借款;
(四)政府扶持资金及接受的捐赠;
(五)其它来源。
第三十三条 本专业合作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专业合作社的自有资产。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参加社会公益捐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专业合作社资产。
第三十四条 本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费用开支范围,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
(二)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宣传、推广、项目申报、认证认定等支出;
(四)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五)成员和职工的奖励;
(六)福利事业费用和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七)其他本专业合作社发展需要而又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三十五条 本专业合作社按公历年度进行会计核算。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成员公布。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员大会提交上年经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同时,提出本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交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上报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第三十六条 扣除当年经营、服务成本,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奖励及亏损弥补;
(二)公益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风险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本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风险。
(四)盈余分配,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净利润按股金比例分配。
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专业合作社需列支的成员交易成本、盈余分配、聘用职员工资、成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计入成本。
第三十八条 本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组织、个人赠予资产,应当用于本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盈余部分按股金比例分配。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本专业合作社接受农业部门的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清算
第四十条 本专业合作社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认购资金、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专业合作社遇下列情况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解散时,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一)本专业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本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本专业合作社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本专业合作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专业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四十二条 在确认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1月内向成员和社会公布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三条 本专业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成员大会选出5人组成清查小组,对本专业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批准。本专业合作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
(3)缴纳本专业合作社所欠税款;
(4)抵偿债务;
(5)按成员认购资金比例还款;
(6)按成员认购资金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完毕后,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章程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是由从事 狐貉养殖 的农户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条: 本社定名为 西丰镇联合狐貉养殖专业合作社,本社 住所设在 饶河县 西丰镇 联合村。
第三条: 本社的宗旨是,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 为社员提供生产和生活服务, 维护社员利益, 促进社员增产增收, 提高社员生活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 本社主要开展下列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一) 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
(二) 引进新品种、新技术, 组织技术辅导和培训;
(三) 推进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
(四) 组织社员从事产品的储藏、加工和销售;
(五) 提供其它社员所需的服务。
第五条: 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狐貉养殖户,自愿联合、民主控制的独立市场主体的合作制经济组织。
第二章 社员
第六条: 凡从事 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本社同意,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第七条: 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八条: 社员的权利:
(一) 参加社员大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有本社为社员提供 的各项优惠服务;
(三) 参与本社经营活动;
(四) 对本社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第九条: 社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社章程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大会和管 理机构的决议,维护本社利益;
(二) 积极参与本社的各项经营活动,优先与本社开展业务往 来和交易,促进本社发展;
(三) 接受本社指导,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开展养殖 和服务活动并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
(四) 为本社提供养殖信息和有关情况。
第十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员资格:
(一) 不履行社员义务;
(二) 经营上有严重违法行为;
(三) 不再符合社员资格条件;
(四) 有严重违反章程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社实行社员大会制度,设立管理机构,社员大
第十二条: 社员大会定期召开,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须有全体社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一) 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
(二) 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提出时。
第十三条: 社员大会有关决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制。社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各项决议须有全体社员半数以上同意,重要事项须有全体社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召开社员大会前管理机构需提前 1 日向社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五条: 社员大会的职权:
(一) 制定、修改和通过本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管理机构主任;
(三) 审议批准本社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四) 决定有关本社合并、分立、终止等重要事项;
(五) 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管理机构是社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 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管理机构由主任1名,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管理机构职权
(一) 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二) 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提 交社员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
(三) 拟定本社机构设置,提交社员大会审议批准;
(四) 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五) 批准接纳新社员或原有社员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条件的 社员资格;
(六) 负责管理本社经营活动,努力保证社员利益不受侵犯;
(七) 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管理机构会议必须由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 席,会议决议须有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管理机构会议必须有文字记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本社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西丰镇联合狐貉养殖专业合作社
组织机构:
主 任:安家明
社 员:张景谊 冯明宽
刘文军 孙举成
产业项目:狐貉养殖
组织原则:自愿互利,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增强抗御市
场风险和市场竞争能力,扩大规模,发挥整体效能。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民致富奔小康步伐,牵动本区域狐貉养殖业发展,带动农民致富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县域经济繁荣。
经营管理方式:为了扩大狐貉养殖业的规模、加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本社实行合作化经营的四统一即:
统一养殖技术
统一购进饲料
统一销售
统一防疫
西丰镇莲花养鸭专业合作社
组织机构:
主 任:陈国秀
社 员:曹广娟 牛振华 冯廷超
白春福 王 富 陈国庆
产业项目:养鸭
组织原则:自愿互利,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增强抗御市场风险和市场竞争能力,扩大规模,发挥整体效能。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民致富奔小康步伐,牵动本区域养殖业发展,带动农民致富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县域经济繁荣。
经营管理方式:为了扩大养鸭业的规模、加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本社实行合作化经营的五统一即:
统一购进鸭刍
统一购进饲料
统一养殖技术
统一销售
统一防疫
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章程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社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明确本社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 本社名称:xxx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本社住所:xxx村
第三条 本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社业务范围:白绒山羊的繁殖、羊绒、羊肉加工、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
第四章 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五条 全体设立人为本社成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或对本社予以支持的,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社成员。
第六条 本社的成员中, 5人均为农民成员。
第七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八条 成员退出本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字据,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成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成员义务;
(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第五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分享财务年度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执行监事的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有权申请退出本社,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一 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依其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额;
(三)按照约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约定承担亏损:
(五)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财产,爱护本社设施;
(六)承担本社认为需要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本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监事等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四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本社技术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首次大会由出资最多的成员召集,合作社成立后大会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召集。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
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方式。
第十八条 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员。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成员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召开成员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5天向成员书面报告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3人组成,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向成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
(三)讨论决定成员入社、退社、除名;
(四)讨论决定对本社成员与职员的工资、奖励和处分;
(五)根据本社发展需要为本社成员提供各项服务;
(六)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
(七)履行章程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事会应严格执行各种报告制度,按期向成员大会报告本社生产、经营、服务和内部管理、财务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过半数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邀请执行监事列席,必要时可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长1人,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负责召开理事会会议;
(二)根据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三)组织拟订本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
(四)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五)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聘请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六)组织落实本社的各项任务;
(七)履行本社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社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一人,执行监事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及盈余分配情况;
(三)监督成员履行义务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
(六)提议临时召开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监事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应采取适当形式及时向本社成员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与本社有竞争或者有损本社利益的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的财产;
(二)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接受商业贿赂。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个人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执行与本社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或财务会计人员。
第七章 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十一条 成员的姓名、认缴出资、出资方式、实缴出资及所占比例如下:
(一)xxx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x万元,占总数的x%;
(二)xxx以粮田出资,出资额为x万元,占总数的x%;
(三)xxx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x万元,占总数的 x%;
(四)xxx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x万元,占总数的x%;
(五)xxx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x万元,占总数的x%; 入社社员共x户,以货币、粮田等方式出资,出资额总计x万元。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社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社员利益共分享,风险共担。
第三十四条 本社与成员的交易、及本社与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 本社在每一个财务年度终了时制作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并经执行监事审计。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三十六条 本社每年从盈余中提取10%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十七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
第三十八条 本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九条 成员退社后,本社于该年度年终结算终了后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退社成员可参加盈余分配;如本社经营亏损,退社成员应分摊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社根据需要或涉及本社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本社成员表决权决议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第四十一条 本社合并,应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二条 本社分立,其财产应做相应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第四十三条 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
(四)其它情形解散。
本社因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接管本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算财产和登记债权债务,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果在十日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清算组免除公告之义务。在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清偿。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本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清算组发现本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七条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也可以制定补充条文。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全体设立人表决通过并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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