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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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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7-13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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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标准版

公司章程,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以下是小编分享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欢迎大家借鉴!

有限公司章程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涉及行政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机关部门批准。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

第五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货币(或货币加其他)

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指定和更换执行董事(注:公司设有董事会的,此处改为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注:公司设有董事会的,此处改为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指定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注:公司设有董事会的,此处改为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注:公司设有监事会的,此处改为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诺亚方舟是什么意思?诺亚方舟是《圣经》中诺亚制造的大船,诺亚方舟是《希伯来圣经·创世纪》中的故事。)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果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九条(选择一:适用于不设董事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人,执行董事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指定。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续指定可以连任。执行董事的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选择二:适用于设董事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注:具体人数3—13人),由股东指定。董事任期年(注: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人,由产生。(注:是否设副董事长由股东自行决定,并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第十条(选择一:适用于不设董事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做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

除)

(选择二:适用于设董事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以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对公司对外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注:如不设董事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二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执行董事(注:公司设有董事会的,此处改为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注:公司设有的董事会的,此处改为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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