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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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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7-13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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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章程范本

导语: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以下是小编整理个人独资企业的章程范本,以供参考。

个人独资企业的章程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 企业名称:

第三条 企业地址: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 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 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 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6万元,其中现金:6万元。

第三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 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 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 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 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XX年7月8日。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 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 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 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个人独资企业的章程 2

一、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1、法定性。

法定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2、真实性。

真实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

3、自治性。

自治性主要体现在: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订的,是公司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需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公开性。

公开性主要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内容不仅要对投资人公开,还要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公开。

二、章程出资额书写方式

1、记载概述

各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内容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公司的记载事项上。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根据是否由法律明确规定,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法律明文规定必须载明或选择列举的事项,为必要记载事项。法律未予明确规定,由章程制订人任意选择记载的事项,为任意记载事项。按照法定的必要记载事项对公司章程效力的影响,还可将必要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公司章程上述记载事项的内容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公司中会有某些差异,但不外乎是以下三个方面:公司股东成员的权利与责任;公司的组织规则;公司的权力与行为规则。

2、必须记载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每个公司章程必须记载、不可缺少的法定事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整个章程即归无效。这些事项一般都是涉及公司根本性质的重大事项,其中有些事项是各种公司都必然具有的共同性问题。各国公司法对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都做了明确规定,这些事项通常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宗旨、注册资本、财产责任等。如日本《商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为:公司的目的;商号;公司发行股份的总数;发行额面股时每股的金额;公司设立之际发行的股份总数及额面股、无额面股各自的数量;总公司所在地;公司进行公告的方法;发起人的姓名及住所。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公司章程,1867年容闳拟订的《联设新轮船公司章程》,就包含了上述主要内容。

3、次要记载

相对记载事项是法律列举规定的一些事项,由章程制订人自行决定是否予以记载。如果予以记载,则该事项将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记载违法,则仅该事项无效;如不予记载,也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确认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目的在于使相关条款在公司与发起人、公司与认股人、公司与其他第三人之间发生拘束力。

有的国家的法律列举了章程相对必要的记载事项,这些事项一般包括发起人所得的特别利益、设立费用及发起人的报酬、有关非货币资产的出资、公司的期限、分公司的设立等。如日本《商法》第168条规定,以下事项非在章程中记载时,不发生效力:发起人应接受的特别利益及受益人的姓名;实物出资者的姓名、出资的标的财产、其价格及所给股份的额面股、无额面股的区别、种类及数量;约定公司成立后受让的财产、其价格及转让人的姓名;发起人应接受的报酬数额;应归公司负担的设立费用,但章程认证的手续费及办理股份缴纳而应付给银行或信托公司的报酬,不在此限。

4、任意记载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未予明确规定,是否记载于章程,由章程制订人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任意选择记载的事项。公司章程任意记载的'事项,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章程制订人就可根据实际需要而载入公司章程。任意记载事项如不予记载,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如予以记载,则该事项将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及其股东必须遵照执行,不能任意变更;如予变更,也必须遵循修改章程的特别程序。从我国《公司法》第22条第11项和第79条第13项来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当属于任意记载事项。

5、章程内容

公司章程的内容即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依据我国《公司法》第79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包括应当记载的事项多达13项,这体现了对股份有限公司的严格控制。这13项规定的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和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2001年1月1日施行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企业法人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载明以下事项:宗旨;名称和住所;经济性质;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组织机构及其职权;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劳动用工制度;章程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其他事项。联营企业法人的章程还应载明:联合各方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联合各方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参加和退出的条件、程序;组织管理机构的产生、形式、职权及其决策程序;主要负责人任期。

三、出资额的变更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 由公司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 股东会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时,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如股份有限公司为注册资本而发行新股时,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4、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记事项的,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未涉及登记事项,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5、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项的,应依法进行公告。如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告。

6、 修改章程需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若涉及登记事项,须有公司法人签章方可完成变更。

个人独资企业的章程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经营管理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经股东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作为东兴市洁帮家政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的行为准则,对公司和股东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地址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地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家政服务及相关信息咨询

第五条 公司在公司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万元整。

第七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二人以人民币出自构成。

第八条 各股东的实缴出资额为:xx出资x万元,为20xx年9月21日缴纳,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0%。xx出资x万元,为20xx年9月21日缴纳,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0%。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xx,男,地址xx,身份证号:xx。姓名:xx,男,地址xx,身份证号:xx。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本章程载明的各项权利和相应的`义务。

第十一条 股东享有的权利:

1、按出资比例领取公司红利;

2、出席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

4、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报告、会计账册;

5、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优先认缴出资;

6、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剩余财产;

7、对公司员工的监督,对违法乱纪者,玩忽职守者进行控告、检举。

第十二条 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1、股东在公司设立登记后,不得抽回资金;

2、遵守公司章程;

3、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有限责任;

4、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公文的决议;

向公司提供硬件和签字式样,提供本人身份证、住所证明,如有变动及时报告公司; 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义务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或者全部出资。

第十四条 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该购买该股东的转让出资,否则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五条 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载入股东名册,并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及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变更执行董事和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决定和更换由股东会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和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和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和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7、审议和批准公司和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的形式、解散、清算、延长经营期限或者提11、前终止经营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 公司各项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股东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在元月十日以前召开,如遇重大事项,经全体股东协商三分之二股东的要求,或临时召开股东会议。

第二十条 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并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定期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九章 执行董事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股东人数为二人,不设董事会和董事长,只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行使以下权力:

1、主持召开股东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提出并组织实施经营计划;

4、制定公司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5、股东会聘任和解聘财务人员;

6、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7、提出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拟定提出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的形式、解散、延长经营期限等方案;

9、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姓名xx,男,地址xx,身份证号xx

第十一章 监事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经理、财务人员不可兼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在执行公司公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予以纠正;

4、提议临时召开股东会会议;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监事不履行职责,损害公司利益严重的,由股东会解聘。

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及清算方法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特大自然因素,战争以及不可抗力之因素经营亏损严重或其他原因不能经营时,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可提前终止解散,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同时对外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解散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偿债务后,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三十条 公司经营期满终止营业,由监事组织有关人员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清偿债务后,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对外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解散、终止和清算的事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职工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一般职工由执行董事根据需要聘用,报股东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自身的效益和特点,实行基本工资加岗位津贴和奖金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司职工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定和劳动纪律、合同等,可予以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第十四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六条 公司按国家的规定建立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即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和决算方案经执行董事审查后,提交股东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八条 公司申报、依法纳税,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

1、弥补亏损;

2、按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

3、按出资额分配股利;

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发《企业法人经营执照》之日起算。 第四十条 公司经营期限延长时,由股东会在营业期满六个月前作出决议,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个人独资企业的章程 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机制,促进企业发展,规范公司内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公司有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有关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

公司类型: 有限公司(法人独资) 第三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宗旨为:适应市场经济形势,信守职业道德,开展灵活经营,生(tbc是什么意思?游戏魔兽世界的“燃烧的远征(World of Warcraft: The Burning Crusade),未完待续 (To Be Continued),对叔丁基邻苯二酚(p-tert-butylcatechol),简称TBC;波音公司(The Boeing Company)。)财有道,遵纪守法,不断改善社会服务工作,努力的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姓名、出资情况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分 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股东首期出资 万元人民币,于公司设立登记前到位,第 期出资万元人民币,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二年内缴足。

第八条: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证件号 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 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 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股东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定,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一条:本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决定产生。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为 3 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由股东决定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本公司设经理一人,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本公司设监事 名,监事由股东决定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由股东决定可以连任。监事保护公司股东利益,保护公司职工的利益。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股东应有书面决定,并签定书面股权转让协议。

第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一条: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修订、补充。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事项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经股东签名或盖章有效。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于20xx年xx月xx日订立,自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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