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鱼我所欲也》选自《孟子·告子上》,论述了孟子的一个重要主张:义重于生,当义和生不能两全时应该舍生取义。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品读以下这篇文章吧。
《鱼我所欲也》原文
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jiān),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jiān),舍生而取义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wéi)苟(gǒu)得也;死亦我所恶(wù),所恶(wù)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bì)也。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恶(wù)莫甚于死者,则凡可以辟(bì)患者何不为(wéi)也?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则可以避(bì)患而有不为(wéi)也。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wù)有甚于死者。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
一箪(dān)食(shí),一豆羹(gēng),得之则生,弗(fú)得则死。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cù)尔而与之,乞人不屑(xiè)也。
万钟则不辩礼义而受之,万钟于我何加焉!为(wèi)宫室之美,妻妾(qiè)之奉,所识穷乏者得(dé)我欤(yú)?乡(xiàng)为(wèi)身死而不受,今为(wèi)宫室之美为(wéi)之;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妻妾(qiè)之奉为(wéi)之;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wèi)所识穷乏(fá)者得(dé)我而为(wéi)之;是亦不可以已乎?此之谓(wèi)失其本心。
译文
鱼,是我所想要的东西;熊掌,也是我所想要的东西。这两种东西不能同时得到,(我)会舍弃鱼而选取熊掌。生命也是我所想要的东西;道义也是我所想要的东西。这两样东西不能同时得到,(我)会舍弃生命而选取道义。生命也是我所想要的,但还有比生命更想要的东西,所以(我)不做苟且偷生的事情。死亡是我所厌恶的,但还有比死亡更厌恶的事,所以有祸患(我)不躲避。如果人们没有比生命更想要的东西,那么凡是可以保全生命的方法有什么不可以用的呢?如果人们没有比死亡更厌恶的事情,那么凡是可以躲避祸患的手段有什么不可以做的呢?按照这种方法可以生存却不采用,按照这种方法可以躲避祸患却不去做。是因为有比生命更想要的东西(那就是义),有比死亡更厌恶的东西(那就是不义)。不仅仅是贤人有这种思想,每个人都有这种思想,只不过贤人能够操守这种道德不丢失罢了。
一碗饭,一碗汤,得到它就可以活下去,失去它就要死。(如果)没有礼貌地吆喝着给人(吃),就是过路的饥饿的人都不会接受;用脚踢着给人家,即使是乞丐也因轻视而不肯接受。高位的俸禄如果不分辨是否合乎道义就接受了,那么这种高位厚禄对我有什么益处! 是为了宫室的华美,为了妻妾的侍奉,为了所认识的穷人感激我吗?从前为了(道义)宁死也不肯接受(施舍),现在为了宫室的华美而接受了;从前为了(道义)宁死也不肯接受(施舍),现在为了妻妾的侍奉而接受了;从前为了(道义)宁死也不肯接受(施舍),如今却为了所熟识的穷人感激自己而接受了它。这种行为不可以停止吗?(如果不停止的话,)这就是所说的丧失了人本来的思想,即羞恶之心。
出处
选自《孟子·告子上》(《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题目是编者加的。中心论点 “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或者是“舍生取义。”解题:孟子主张人性是善的,他认为人生而具有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 只要不使这些善心丧失,就在道德方面具备“仁义理智”
注释
1.熊掌:熊的脚掌,古人认为是珍贵的食品。
2.得兼:同时获得。得:获得。
3.舍鱼而取熊掌者也:舍弃鱼肉而选择熊掌。取:选取。
舍生而取义者也:舍弃生命而选择正义。取:求取 义:正义,道义。
4.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想要的有比生命更重更要的。甚:超过; 于:比。
5.苟得:苟且取得。这里是“苟且偷生”的意思;或者是只为求利益,不择手段。
6.所恶:讨厌的(事物)。恶,憎恨,讨厌。
7.患:祸患,灾难。
8.辟:通“避”,躲避。下文同义。
9. 如使:假如,假使,下文“使”同义。
10. 凡可以得生者:一切可以得到生存的办法。者:……的办法。
11. 何不用也:什么手段不可用呢?
12.不为:不愿意这样做。
13.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通过某种方法就可以得到生存,但是有人却不用它。由是,按照这种方法。是,指示代词,指某种办法。
14.非独:不单,不仅。独:只,仅仅。
15.是:这、这样。
16.勿丧:不丢掉。丧:丧失,丢失。
17.箪:古代盛食物用的圆竹器。可译为“竹篮”。
18.豆:古代盛饭用的器具。一种食器,高足,上呈圆盘形。有木制,陶制等,用来盛肉或其它食品。
19.呼尔而与之:意思是没有礼貌地吆喝着给人吃。尔:语气助词。《礼记·檀弓》记载,有一年齐国大饥荒,黔敖在路上施舍粥。有一个饥饿的人用衣袖遮面而来,黔敖吆喝着让他吃粥。他说,我就是不肯吃嗟来之食才落到这般地步的。这人始终拒绝侮辱性的施舍,后来饿死了。呼:吆喝、轻蔑地,对人不尊重。而,连词表修饰。
20.蹴(cù):用脚踢; 与:给。
21.不屑:认为不值得,这里是不愿意接受的意思。
22.万钟则不辩礼义而受之:如果不辨别它是否合乎礼与义就接受丰厚的俸禄。则,(道不同不相为谋什么意思?道不同不相为谋是一个汉语成语,意思是有不同志向的人,就不能在一起谋划。比喻意见或志趣不同的人就无法共事。出自孔子《论语·卫灵公》:“道不同,不相为谋。”)连词,这里表假设。“辩”通“辨”,辨别。
23.万钟,这里指优厚的俸禄。钟,古代的一种量器,六斛四斗为一钟。
24. 何加:有什么益处。加:增加。
25.为:为了。下文“乡为”“今为”的“为”都念“wèi”。
26.奉:侍奉。
27. 所识穷乏者得我欤:所认识的穷困贫苦的人感激我吗?得我:得于我,感激我的恩惠。得,通“德”,恩惠,这里是感激的意思。与,通‘欤’,语气助词,相当于吗。
28.乡为身死而不受:从前(为了“礼义”),宁愿死也不接受(施舍)。乡通“向”(旧写作“向”),原先,从前,先前。
29.今为宫室之美为之:今,现在。为,为了。 为(第二个),接受。
30. 已:停止,放弃。
31. 本心:天性,天良。本来的思想,即指“义”。
一词多义
1.而
呼尔而与之。修饰“与”,表修饰
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表转折,却
2.于
所欲有甚于生者,比
万钟于我何加焉, 对
3.是
非独贤者有是心也, 这种
是亦不可以已乎。这种做法
4. 得
二者不可得兼 得,得到,拥有
所识穷乏者得我与。通“德”恩惠,这里是感谢的意思
故不为苟得也 取得
5.为
向为身死而不受。情愿
今为宫室之美为之 第一个“为”:为了,表目的。第二个“为”:接受。
则凡可以辟患者何不为也:采用
6. 之
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 定语中心语之间结构助词 的
人皆有之 代词 它 文中指羞恶的本心
得之则生 代词 它 文中指一箪食一豆羹
呼尔而与之 代词 它 文中指行道之人 乞人
万钟则不辩礼义而受之 代词 它 文中指万钟的俸禄
今为所识穷乏者得我而为之 代词 它 文中指接受俸禄的行为
此之谓失其本心 代词, 它,指不辨礼义而受之的行为
7. 生
舍生而取义者也 生命
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 获得生命
8.与
所识穷乏者得我与 通“欤”,语气词
呼尔而与之 给
9.加
万钟于我何加焉 增加,这里指带来的好处
牺牲玉帛,弗敢加也 虚报
10莫
.使人之所恶莫甚于死者 没有什么
宫妇左右莫不私王 没有谁
11.故
故患有所不辟也 所以
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 因
12.则
则凡可以辟患者何不为也 那么
得之则生 就
万钟则不辩礼仪而受之 连词,这里表假设
13.凡
则凡可以辟患者何不为也 凡是;只要是
通假字
1.“得”通“德”,恩惠,这里是感谢的意思。例句:“今为所识穷乏者得我而为之”。
2.“乡”通“向”,从前。例句:“相为身死而不受”。
3.“与”通“欤”,语气助词,相当于“吗”。例句:“所识贫乏者得我与”。
4. “辩”通“辨”,辨别。例句:“万钟则不辩礼义而受之”。
5.“辟”通“避”。躲避
古今异义
1.可以
古:能够用来
今:能够
2.是
古:这 指示代词
今:判断动词
3.豆
古:古代盛食物的器具
今:豆子
4.钟
古:古代的量器
今:计时器具
5.加
古:益处
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东西或数目合在一起
特殊句式
1.判断句
例句:鱼,我所欲也。“也”,判断句标志。 译文:鱼,是我所喜爱的东西。
2.省略句
例句:乡为身死而不受。“为”后面省略了介词的宾语“礼义”,“受”后面省略了宾语“施舍”,全句省略了主语“我”。译文:从前我为了“礼义”宁愿死也不接受施舍。
舍生而取义者也。省略主语“我”。
词类活用
名词作动词 得:恩惠,这里是感激的意思。
例句:所识穷乏者得我与 。
动词作名词 生:可以获得生存的手段。
例句: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
段落分层
第一层(从开头到“舍生而取义者也”):提出本文的论点。作者先讲一个生活常理,即在鱼和熊掌不可以同时得到的情况下,一般要“舍鱼而取熊掌”,以这个生活常理为喻,自然地引出在生和义无法同时兼顾的情况下应该“舍生而取义”的结论,这也是本文的主旨。
第二层(从“生,亦我所欲也”到“所恶有甚于死者”):对论点进行具体的分析与阐释。第一层中用比喻论证的方法引出论点,虽然很巧妙,但比喻毕竟不是严密的论证,第二层就直接对论点进行较深入的分析与阐释了。
作者先从正面来讲:虽然生命是我所喜爱的,但是,因为我所喜爱的东西有比生命更重要的,所以,我不去做苟且偷生的事;虽然死亡是我所厌恶的,但是,我所厌恶的东西还有甚于死亡的,因此即使是死亡之患,我有时也不避开它。这里所说的“甚于生者”就是指“义”;所说的“甚于死者”就是“不义”。于是,为了“义”,可以“舍生”;即使死掉,也不做“不义”的事。
接着,作者又从反面来申述观点:如果人们所喜爱的东西没有超过生命的,那么,凡是可以保全生命的手段,有什么不可以用的呢?如果人们厌恶的东西没有超过死的,那么,凡是可以躲避死亡之患的办法,有什么不可以用的呢?这里隐含的意思是,一旦将爱惜生命和惧怕死亡发展到极端,那么在生命受到考验的时候,人的行为就会失去准则,做出让人不齿的事情来,最终,人的价值和尊严丧失殆尽。因为暗含了这样的意思,因此,“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辟患者何不为也?”这两句话,具有警醒人心的作用。
第三层(“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作者进一步指出,其实人人都有向善之心,之所以只有“贤者”才能做到“舍生取义”,是因为“贤者”能够保有“本心”而已。
第二段运用的是举例论证法。作者以“一箪食,一豆羹”为例告诉我们,这看似微不足道的“一箪食,一豆羹”,当它关乎生死的时候,也能考验一个人的品德。“呼尔”“蹴尔”而与之,则“行道之人”与“乞人”都不屑受之,这就是人没有丧失“本心”的表现。
又举有的人“不辩礼义”地贪求“万钟”为例,说明丧失“本心”的表现。“一箪食,一豆羹”虽然比“万钟”少得多,可是“弗得则死”,看来更为重要。这里作者又运用了对比论证法,将“一箪食,一豆羹”与“万钟”作对比。按财富的数量说,“万钟”自然是多的。但是,“万钟”决定的是“宫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识穷乏者得我”,而“一箪食,一豆羹”决定的却是生命,自然要比“万钟”更重要。通过这种对比,既让人认识到将“礼义”抛到脑后,贪求富贵的行为是多么地不值得,也让人醒悟到“本心”的丧失是一个渐变的过程,人应该时时反省自己才行。
[《鱼我所欲也》原文及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