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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模板

  • 教案
  • 2024-07-20 10:51
  • admin

公司章程模板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章程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章程具有约束力,是组织所有成员的思想准则和行动规范,每个成员都应该遵章办事。到底应如何拟定章程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公司章程模板,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章程模板1

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限公司出资,设立(以下简称“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就可以看到这种精美皮肤;2、在皮肤界面中选择自己喜欢的皮肤点开,点开后再点击下方的立即启用即可更换皮肤。)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监事由股东委任,任期三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第八章 财务、会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 资产负债表;

(二) 损益表;

(三) 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 财务情况说明表;

(五) 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二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三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师帐册。

第三十五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三十八条 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走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四十五天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确认。

第四十三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一、支付清算费用;二、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三、缴纳所欠税款;四、清偿公司债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出清算报告,报股东或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处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他重要条款应运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 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

第四十七条 股东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定,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本章程于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后生效。

股东盖章及签字(自然人为签名):

公司章程模板14

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有关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干预和处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和_________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厂广告;商标、标识、包装;装演及其它印刷品等设计制作、影视制作、中介服务等市场调查及信息咨询。

第三章 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与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七条 股东名称

甲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第八条 股东以现金方式出资

其中:甲方出资_________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乙方出资_________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权利;

3.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认缴出资权;

5.依法转让出资权;

6.对公司其他股东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

7.公司终止清算后,依法分得剩余财产权;

8.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状况权。

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

第十一条 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3.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

5.自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五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5.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在每年一月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董事召集并主持;

6.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股东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亏损方案;

7.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8.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解散的方案;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条 如果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

8.经执行镇农授权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9.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任监事,由公司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公司的利润分配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公司的亏损未弥补前不进行利润分配。

第八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于下一会计年的2个月内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依国家有关法律交纳各项税收。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劳动用工的法律、法规、执行劳动用工制度。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财产清算。

第三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满后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1项、第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按《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定,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做注销公司登记公告。

第十章 其它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股东会。

第三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事项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各股东方共同订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__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盖章):_________ 股东(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模板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经公司股东会议决议,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岳阳市鞍马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岳阳市岳阳楼区洞庭北路汴河街41号

第四条 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广告设计制作、装潢、印刷品设计制作(以营业执照核准为准)。

第五条 公司经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阳楼分局注册成立

第二章 股 东

第六条 公司股东共 3 个,其名称与住所分别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住所

童****湖南省****县**镇

李****湖南省****县**镇

张****湖南省****县**镇

第七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通过股东会会议对公司的事务按所实际出资比例进行表决的权利;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三)有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权利;

(四)有对公司的日常管理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查询和质询的权利;

(五)有新增资本时按实缴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

(六)有按照规定转让出资的权利;

(七)有公司解散清算后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资产的权利。

第八条 股东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有按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的义务;

(二)有以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承担补交其差额义务

(三)有以认缴的出资比例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义务;

(四)有这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

(五)有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六)有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发展的义务。

第九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利润、按实缴的出资比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均可以书面申请成为股东,由公司记入股东名册、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章程中关于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如继承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并按该继承人认缴的出资,以该继承人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如不愿意成为股东的,其股份由同一继承顺序的、愿意成为股东的其他继承人或公司股东收购,也可以转让给股东之外的其他人,收购或转让参照《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其他人之间转让股份按《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执行。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10万元人民币,其股东出资情况将由公司通过湖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式系统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四章 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但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对外担保、转投资、变更公司登记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按股东认缴出资所持股份比例进行表决。

各股东按认缴出资的股份,人民币每一元为一个表决权。

在每一轮选举或每一项议案表决时,每一位股东的表决权只能行使一次。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除前款决议事项外的其他决议,需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六条 股东会于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公司应当把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定期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送交各股东。

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首次会议应由全体股东出席始得召开,除此之外,公司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须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出席始得召开。

第十七条 公司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除此之外,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拒绝签名的,视为弃权。

第二节 执行董事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由股东会会议选举产生。

各股东均有权提名一位候选人,经股东会会议无记名投票选举,获得表决权数额最多的当选。如两位以上的候选人获得数额相等的表决权,相对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选举。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指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指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 公司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 经 理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同时形式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股东会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四节 监事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壹名,有股东会会议选举产生。

监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股东均有权提名一位候选人,经股东会会议无记名投票选举,按获得表决权多少的先后顺序产生。如两位以上的候选人获得数额相等的表决权,相对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选举。

增选或者改选监事,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一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其产生条件、方式、程序及工作职权与执行董事相同,与执行董事一并选举产生,并可以同时行使经理职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 30 年,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每笔对外担保或转投资数额由股东会确定。但是,对外担保累计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转投资累积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转投资累积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80%(以转投资所获利润再投资除外)。超出规定数额或比例,股东或者监事有权要求公司纠正。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条款变动,由执行董事提出修改草案,报股东会会议表决通过,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的有关本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和其他文件,均为本公司章程的组成部分,其表决方法按修改章程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均含本数。如有未尽事项,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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