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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房管理制度(通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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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6-01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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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房管理制度(通用11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公务用房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务用房管理制度 1

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管理有关规定

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功能分类

办公用房分为基本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基本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文印室、收发室、值班室、储藏室、卫生间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空调机房、锅炉房、通讯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附属用房(包括食堂、人防设施、警卫用房、停车库等)。

2、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

市级机关:市级正职为42平方米/人,市级副职为30平方米/人,正处级为24平方米/人,副处级为18平方米/人,处级以下9平方米/人;

县级机关:县级正职为30平方米/人,县级副职为24平方米/人,正科级为18平方米/人,副科级为12平方米/人,科级以下为9平方米/人;

乡级机关:乡级正职、乡级副职、乡级以下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

注:

1、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

2、市、县(市、区)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

二、典型问题

(一)超标准配备、装修办公用房;

(二)将超标准的办公用房面积改成衣帽间,卫生间,休息室(或是休息室、卫生间未计入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备卫生间等);

(三)领导干部办公室虚设办公座签或与原离岗干部、驾驶员对桌办公等;

(四)违规新建、扩建楼堂馆所;

(五)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

(六)违反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的其他现象和行为。

三、处理规定

(一)《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2、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四条: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公务用房管理制度 2

为加强花桥镇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推进办公用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充分提高行政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办公用房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公用房管理主要指办公用房使用管理、调整分配、水电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

二、办公用房的调配、处置统一由花桥镇党政办负责,广大机关干部职工应增强大局意识、文明意识,共同爱惜办公用房设施,维护办公环境和秩序,努力构建和谐、文明、安全、舒适的办公环境。

三、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管理由花桥镇党政办具体负责。

四、办公用房的下水道、供水管道、供电线网、卫生间等,其建设、管理和维修由花桥镇党政办负责组织实施。

五、花桥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调配依照“机构编制人员、面积分配标准、集中办公使用”原则,由花桥镇党政办根据我镇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办公用房配备标准核定各部门的办公用房面积。

六、办公用房实行统一管理。闲置办公用房调配使用应由使用部门向镇党政办提出申请,经镇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七、各部门使用的办公用房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或变更办公用房结构;

(二)擅自开设门、窗;

(三)损坏房屋的设施、设备;

(四)擅自改建和装修;

(五)擅自外借、出租。

八、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增强节约意识。节约使用每一滴水、每一度电,随手关闭水龙头、照明开关和用电设备,发现管道漏水应及时告知镇党政办。节约空调用电,下班离开后应立即关闭空调。严禁使用高耗能电器。

九、办公用房的环境卫生由使用部门各自负责,机关工作人员要确保办公场所环境干净整洁。

十、各部门要搞好室内卫生,做到墙面、地面干净整洁,室内清洁明亮,办公用品摆放有序。机关工作人员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爱护公用设施。

十一、使用办公用房的各部门要提高安全意识,切实落实安全责任。要围绕“防火、防盗、防事故”工作,强化安全工作责任,经常对办公用房、会议室等重点处室消防设施作必要的检查和维护,严禁电器长期通电、超负荷运转。发现线路老化或负荷过大时要及时维修,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十二、镇直单位办公用房参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十三、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公务用房管理制度 3

第一条为加强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推进办公用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办公用房管理主要指办公用房使用管理、调整分配、修缮维护、水电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成立泰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为各处室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对全局的办公用房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局机关处室和各下属单位办公用房的使用和调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处理办公用房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办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各处室、各下属单位工作职能,在岗人数,办公用房配备标准以及现有办公用房情况核定各单位的办公室、资料室、会议室、设备室等办公用房数量。

第五条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正处级24平方米,副处级18平方米,科级及科级以下9平方米。

第六条局机关处室、各下属单位因人员调整减少工作人员的,应当按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对办公室进行整合腾退,一周内将腾退房间钥匙交局办公室;各处室、单位因工作或人员调整需增加办公室、资料室、设备室等办公用房的,应当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办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方可调配使用。

第七条办公用房使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或变更办公用房结构;

(二)擅自开设门、窗;

(三)损坏房屋的设施、设备;

(四)擅自改建和装修;

(五)擅自外借、出租。

第八条办公用房的门窗、供水管网、供电线网、中央空调的管理和维修由局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各下属单位如需增加用电用水设施的`,应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由局办公室监督实施。严禁私接私改水电管线。

第九条全局干部职工要认真执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增强节约意识。节约使用每一滴水、每一度电,随手关闭水龙头、照明开关和用电设备,发现管道漏水应及时向局办公室报修。严禁使用高耗能电器。

第十条局办公室统一负责大楼内外公共部位环境卫生管理,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督检查,确保楼内卫生整洁、美化净化。

第十一条局机关处室、各下属单位要切实做好本处室、单位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真正做到墙面、地面干净整洁,室内清洁明亮,办公用品摆放有序。

第十二条全局干部职工应增强大局意识、文明意识,共同爱惜办公用房设施,维护办公秩序,搞好办公室环境卫生,努力构建和谐、文明、安全、舒适的办公环境。

第十三条局机关处室、各下属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围绕“防火、防盗、防事故”工作,真正做好本处室、单位办公室、资料室、机房等重点部位的检查和维护,严禁电器长期通电、超负荷运转,发现线路老化或负荷过大时,要及时报局办公室进行维修,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泰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公务用房管理制度 4

为规范和加强我镇办公用房管理,实现办公用房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各使用单位服务,共同创建安全、优美、整洁、有序的办公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镇机关、站所、各村(社区)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政府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包括现有及在建、扩建、改建和新建的办公用房和其他非经营性房地产。

二、产权产籍管理

镇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实行权属统一管理,由镇党政办负责。房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统一归镇党政办管理。

镇党政办统一申办机关办公用房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各单位享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各房产使用单位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房地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房地产使用档案,在核定的房地产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

各单位经批准新建的'办公用房,其房产和土地归属南晓镇人民政府,在新办公用房建成后,房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由镇党政办统一申办,户名为“南晓镇人民政府”,新建办公用房的单位享受房产的使用权。

各单位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处置由镇党政办负责,未经镇党政办同意,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

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产籍管理档案,定期复核权属、质量状况及使用情况,确保办公用房产权清晰、产籍完整。

三、调配制度

机关办公用房房地产实行统一调配。由镇党政办根据中发[1997]13号文件标准及各单位人员编制和实际需要核定、分配,调整各单位的办公用房。

新增设机构或扩充机构人员,要求分配或扩大办公用房的单位,由用房单位打报告给南晓镇人民政府,由镇党政办根据该单位情况提出租调意见。

对机构和人员编制做了调整的部门和单位要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腾退相应的办公用房;撤消的部门和单位应限期上交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

新建办公用房的单位搬入新房后,要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按期上交原办公用房,不能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理,原办公用房交镇党政办统一调配。

机关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准出租。已出租的要报镇党政办、财务室登记备案,对不符合法律手续的必须终止合同。

完善图纸资料库。根据镇党委、政府要求,针对机关办公用房区域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置换和淘汰不适合机关办公的房产,不断优化办公用房资源,为机关办公提供有力保障。

四、办公用房面积分配标准

机关、站所办公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按下列规定执行:

科级:18平方米

副科级:12平方米

副科级以下:9平方米

各单位应按照规定面积标准加强对办公用房的管理,从严掌握标准,并形成资料报镇党政办备案。

五、建设管理

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管理要按上级文件要求,从严控制。镇党政办参与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和建设,根据各单位的实际需求,提出整体规划和需求建议。

因增设机构,调整职能或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办公用房的,应首先从现有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翻建的,应纳入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新建、扩建、翻建、改建办公用房,要按照基本建设审批权限并认真执行国家计委颁布的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严格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

六、维修管理

办公用房的维修,坚持“一切从简,量力而行,只作维修,不能盖建”的原则,注重维护和完善房屋使用功能,严格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扩建。

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法。大中修和专项性维修工程由事务局组织实施,也可视情况委托各单位组织实施。日常维修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各单位对所用的办公用房的质量安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作好记载,报事务局备案,建立维修资料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各单位办公用房的大中修及专项维修,由各单位每年一次提出项目申请,报送镇党政办。镇党政办根据各单位的申请和维修资料数据库,经过鉴定评审,确定维修项目,统一编制大中修以及专项维修计划,编报经费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核落实经费,工程维修实行公开招投标。

七、装饰管理

办公用房的装饰,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遵循“简朴庄重、节能环保、经济适用”的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不得盲目追求高档次,严格按照规定在标准限额范围之内装饰办公用房。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每年初向镇党政办、财务室报送办公用房装饰申请,由镇党政办根据各单位的申请和办公用房实际状况提出装饰意见,装饰单位向镇财务室编报经费预算,镇党政办负责监督检查。

八、要积极推进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并逐步引入竞争机制,推进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社会化进程。新建办公用房应全面实施物业管理,实现物业管理的专业化。

九、办公用房管理工作,由镇党政办负责,镇财务室、纪委监督。

十、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的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十一、本管理办法由南晓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公务用房管理制度 5

为进一步加强办公用房的管理,统筹压缩办公用房。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滦河镇办公用房的管理规定:

一、办公用房管理主要指办公用房使用管理、调整分配、水电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

二、办公用房的调配、处置统一由镇党政办负责,机关干部应增强大局意识、文明意识,共同爱惜办公用房设施,维护办公环境和秩序,努力构建和谐、文明、安全、舒适的.办公环境。

三、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管理由党政办具体负责,办公用房的下水道、供水管道、供电线网等建设、管理和维修由党政办负责组织实施。

四、加强办公用房统筹管理,遵照”机构定编定员、面积分配标准、集中办公使用”的原则,实行统一登记、统一调配。

(一)乡镇正职使用面积不超过24平米每人。

(二)乡镇副职使用面积不超过18平米每人。

(三)一般干部使用面积不超过9平米每人。

五、对腾空和闲置办公用房按照有关程序、妥善进行处置。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六、各站所使用的办公用房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或变更办公用房结构

(二)擅自开设门、窗

(三)损坏房屋的设施、设备

(四)擅自改建和装修

(五)擅自外借、出租

七、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增强节约意识。节约使用每一滴水、每一度电,随手关闭水龙头、照明开关和用电设备,发现管道漏水应及时告知党政办。严禁使用高耗能电器。

八、办公用房的环境卫生由使用部门各自负责,要搞好室内卫生,做到墙面、地面干净整洁,室内清洁明亮,办公用品摆放有序,确保办公场所环境干净整洁。

九、各站所要提高安全意识,强化安全责任。经常对办公用房消防设施作必要的检查和维护,严禁电器长期通电、超负荷运转。发现线路老化或负荷过大要及时维修,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本规定自即日起实施。

公务用房管理制度 6

根据《中共韶关市曲江区委办公室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各镇街公房使用管理的通知》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公房使用管理,规范国有资产使用,缓解我镇干部职工住房紧张的状况,结合我镇实际,经镇党政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指房屋是指产权属于小坑镇政府所有(或归属于镇政府管理)的办公用房、住房,包括家属楼、宿舍、公共区域等。

二、管理规定

1.所有的住房、办公用房由党政办统一调配、管理。

2.镇政府干部职工申请入住、调整宿舍的,需本人提出申请,统一由党政办管理安排、调整,不允许私自调换宿舍。

3.新入住宿舍人员均到党政办处领取宿舍钥匙一把,宿舍钥匙干部职工不得私自配制,若需要,由党政办统一配制;干部职工调动、离职时,一个月内将宿舍钥匙交回党政办。

4.干部职工搬离宿舍时,需到党政办登记,由党政办检查清点其宿舍原有权属镇政府所有的设施设备是否齐全完好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

5.经安排入住人员对居住环境及秩序共同维护,居住期间自行维修房屋,爱护公共财物,损坏遗失公共财物的照价赔偿。

6.严禁在宿舍内酗酒、吸毒、赌博、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等行为。

7.确因需要承租人对公房进行装修、改造,影响房屋结构等行为,需申请报批后方可实施,否则自行承担后果

8.不得将公房私自出借、出租,对于在职人员、退休人员(离休人员)、退休人员遗属(家属)占用2处公房或违规将公房出借、出租的,一律立即清退。夫妻双方在镇域范围内工作的,原则上只能租住一套公房,多占多租的应予以清退。对于调离人员(离职人员)占用公房或在职人员、退休人员(离休人员)、退休人员遗属(家属)长期空置公房(含已外购房或有固定住所,但不愿意腾出公房),一律限期在1个月内清退,确因困难经申请批准后可适当延迟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并需每月缴交租金。

9.公房承租优先考虑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及其遗属,其直系亲属确有困难,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缴纳租金方可入住;小坑镇原企业下岗、分流职工一直在公房居住的,缴纳租金后可继续居住。今后,如果国家建设等需要解除租赁协议的,承租方应无条件清退。

10.镇纪委对于拒绝接受公房管理、拒交房租的、不按要求清退的及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镇纪委及时报送公房清退情况到区纪委,坚决配合上级查出违纪违法行为。

三、租金及收费标准

1.在职干部职工租住单间宿舍的,按10元/月标准收取租金。

2.如目前正在使用套房的干部职工(含退休),符合租房条件要求的`,因本人实际需要,仍需租用套房的,通过申请并经镇政府同意,可继续租用。小坑家属楼在职干部每套房(一房一厅以上)按每月1.5元/平方米标准收取租金;退休人员(离休人员)、退休人员遗属(家属)按每月3元/平方米标准收取租金,水电费按表量计价自付。

3.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及其家属、下岗分流人员确有生活困难、无法负担房屋租金的,可向镇政府提出申请,经镇党政班子会议讨论,结合实际情况相应减免租金的数量。

4.房屋租金可根据市场价调整,具体由镇党政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四、其他事项

本制度从20xx年4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制度相抵触的规定制度,以本制度为准,如有未尽事宜,由镇党政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公务用房管理制度 7

为规范局机关公务接待工作,保持廉洁、务实、勤俭、节约的良好工作作风,现根据中央和省、市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档案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 接待原则

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接待工作的指示精神及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本着有利公务的原则,实行统筹安排,使接待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二、 接待范围

1、国家、省档案局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及其他地市来我局视察、指导工作的领导。

2、与档案事业发展有重要关系的市直部门、区县和乡镇的领导。

3、经局长同意确需接待的其他客人。

三、 接待程序

1、接待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各位局领导和各科室接到来客通知后,要及时与办公室联系,经办公室请示局长同意,确需接待的,由接待经办人如实填写《接待批办单》,写明来客姓名、单位、职务、人数、来访目的及活动天数。

2、办公室要根据来客情况,提出接待标准、陪餐人员等建议,经局长同意后,由经办人负责到指定宾馆联系办理,按标准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四、 接待标准

1、宴请标准:要本着节俭、突出特色的原则,做到不铺张、不浪费,既热情周到,又让客人满意,就餐标准由陪餐人员按每个季节的一般就餐标准灵活掌握安排。同时,接待要实行对等、对口接待,其他局领导和科室人员不属对口的,一般不参加接待。

2、陪餐人数:为压缩开支,要尽量减少陪餐人数,不论是上级还是其他单位来人,都要严格控制一客多陪,具体陪客人员原则上由局领导指派,陪餐人数最多不超过3人。

3、住宿:地厅级以上领导一般安排套间,县处级领导一般安排标准间,其他客人一般安排标准间或三人间。

五、接待要求

1、对接待范围内的.客人,要尊重其生活习惯,根据其需要和特点,提供适合客人口味的餐食,选料要鲜活、注意营养,确保安全卫生,突出地方风味,原则上只用本地茶水、酒和饮料。

2、办公室在接待工作中,要妥善安排好接待任务,从大处着想,从小事着手,确保接待工作不出纰漏,接待人员要自觉遵守接待规定,严格控制接待范围,执行同城不吃请的规定,准确把握接待规格。

3、符合接待规定的客人,原则上由办公室安排在指定宾馆食宿,市委、市政府另有接待标准的除外。接待结束后,接待经办人员要当场核清餐单费用并签字,由办公室定期与宾馆结算。凡未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在其他地方接待客人,无《接待批办单》的费用,一律不予结算。

六、接待经费的管理

接待经费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单立科目,单独记账。财务人员将每季度向局长汇报一次;每半年向局党组会汇报一次;年底向全体人员进行通报。

公务用房管理制度 8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公务活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原则

(一)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本着“统一管理、热情周到、不失礼节、从简节约”的原则,结合实际,认真搞好接待工作。

(二)接待中的迎送、会见、陪同、住宿、宴请等各项活动,要体现礼仪、对等、对口的原则,并注意来客的民族风俗和习惯,做到科学安排、文明接待、简朴大方、不铺张浪费。

二、接待范围

(一)园林系统的领导和检查指导工作的人员;

(二)兄弟单位到我所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

(三)系统外有关检查指导工作的领导及工作人员;

(四)区园林绿化局委托我所接待的各级领导及工作人员;

(五)其他公务活动需要接待的人员。

三、接待程序

(一)凡属接待范围内的来客,办公室接到信息后,要明确来客单位、人数、姓名、职务、民族、到达具体时间、来所目的及活动内容,及时向领导汇报。

(二)办公室根据所领导指示安排指定陪同人员,制定接待方案。

四、接待标准

(一)上级领导检查指导工作,接待费用按实际列支。

(二)来所进行政务活动的兄弟单位及系统领导就餐视情按每人每餐30~50元标准。

(三)区园林绿化局委托我所接待的各级领导及工作人员接待标准原则上按机关要求标准确定。

(四)需要住宿的客人,由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安排房间。

五、接待要求

(一)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接待标准,按财务制度办理报销手续,不搞超标准接待。

(二)接待陪同人员根据领导签发的`派餐单到食堂或指定的宾馆、饭店安排食宿。

(三)接待过程中需要赠送礼品、纪念品的,一律提前报经领导同意,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四)在公务接待中自觉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做到热情周到、耐心细致、彬彬有礼、落落大方,出色完成接待任务。

公务用房管理制度 9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统一管理公司工作用车,确保行车安全,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经费支出,特制订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说公司车辆是指公司生产用车、管理用车和公务指挥车辆,由综合部统一负责管理。

第二章车辆管理

第3条综合部负责车辆管理工作,包括车辆调派,维修保养,费用预算、核准、车辆年检及证照管理,投保、续保与出险索赔及司机管理。

第4条公司车辆原则上必须由公司专职司机驾驶,其它持有驾照人员不得驾驶公司车辆公出或私用,无驾照人员严禁驾驶车辆。专职司机应每周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行车安全。

第5条车辆行驶证、专车加油卡、车辆保险单、日常车辆钥匙由专职司机负责保管,如专职司机出差或休假,需将车辆行驶证及车辆钥匙交由综合部保管。

第6条车辆每天使用完毕和节假日应停放在公司指定场所,并将车门锁好,钥匙妥为保管。驾驶员在发现车辆油量不够需加油时,凭公司统一发放的针对每辆车配置的加油卡加油。

第三章车辆使用

第7条使用范围:

(1)各部门人员下工地工作使用;

(2)公司员工在本地或短途(含福州、宁德市区域)出差、办事、业务联系接送;

(3)接送公司宾客。

第8条使用程序:

(1)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制度。

①公务用车,使用人向本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见附件1),说明用车事由、地点、时间等,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综合部负责人审批。综合部车管人员依重要性顺序派车。各部门用车不得直接与司机联系,不按规定办理申请者,不得派车。车辆使用申请尽量作到当班用车1小时前申请,下午用车上午申请,次日用车当日申请,夜间用车下班前申请,集体活动用车2天前申请,以便统一安排。

②由综合部将审批后的《车辆使用申请单》交与司机,司机根据申请单予以出车。

③遇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可随时派车。事后一天内由使用人补办手续。

④所有员工均依上述程序申请派车,否则不予派车,司机不可擅自出车,擅自出车一次扣罚工资200元,并进行诫勉谈话。

(2)派车的`基本要求。对同一方向、同一时间段的派车以满座合用为原则,减少派车次数和车辆使用成本。

(3)司机按用车人员的目的地行车。行车前应选择好最佳路线,用车完毕应及时停放规定停车地点。

第9条司机驾驶车辆前,应提前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等现象,应立即报告,隐瞒不报而由此引发的后果由司机负责。

第10条除经公司特别批准外,司机不得擅自将公用车开回家,或做私用,违者按公司《员工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第11条公司所有公务用车在完成工作日出车任务后,以及双休日、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均应停放指定位置、停车场或者适当的合法位置。任意放置车辆造成违规、损毁、失窃,由驾驶人员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

第12条司机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使用后应将车辆清洗干净。

第四章维修保养

第13条公司车辆的维修保养,原则上按照车辆技术手册执行各种维修保养,并按照预算执行。

第14条车辆维修、保养、加油程序

(1)司机发现车辆故障或需要保养时,应先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见附件2)提交保养维修申请,申报维修保养的项目及费用预算,综合部会同相关人员进行确认核实后,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才准予送指定维修厂检修。

(2)维修结束提车时,送修人应对维修车辆进行技术鉴定,检验合格,并核定维修费用的合理、准确性后,方可在维修厂家的单据上签字。送修人对费用的真实性负责。

(3)车辆的维修保养应在指定厂家完成,否则维修保养费用一律由送修人承担。

(4)对司机可以自行维修的项目,可报销购买材料和零件的费用。

(5)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故障急需修理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理,但非迫切需要或者维修费用超过2000元时,应与公司联系请示。

(6)由于司机使用不当或者疏于保养造成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费用视情节轻重,由公司和司机按照比例共同负担。

(7)综合部负责统一充值汽油总卡,并分配到各车辆油卡上,采用一车一卡加油,非特殊情况严禁现金加油。特殊情况(加油卡损坏、加油点网络中断等)需现金加油者,向综合部说明原因,得到允许后方可加油。

第15条综合部对车辆进行不定期检查,内容包括:本制度执行情况、车内外卫生、一般保养状况等。检查不合格者,对司机或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五章车辆保险

第16条公司通过商定,确定承险保险公司。

第17条公司所有车辆的保险,统一由综合部办理并由公司支付相关费用。

第18条公司车辆投保险种以及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私自增加或减少投保险种,不得私自提高和降低额度。

第19条一旦出现车辆保险索赔事件,驾驶员和综合部负责车辆管理人员应在第一时间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并保存好索赔资料。事故处理完毕后,办理索赔手续。

第六章违规与事故处理

第20条下列情形之一,违反交通法规或发生事故后果,由驾驶人全部承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1)无照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借给他人使用。

(3)酒后驾车。

第21条违反交规,其罚款由司乘人员共同承担,涉及驾照扣分的由当事人负担。

第22条车辆在运行过程中遇到不可抗拒的因素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交管部门报案,并主动与公司取得联系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自行处理后向公司报告。

第23条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情况由司机与公司按比例承担。

第24条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差额由司机与公司按比例承担。

第七章费用报销

第25条车辆维修保养及过境、过路费用按凭证实报实销。核销程序按公司财务制度办理。

附件1:《车辆使用申请单》

附件2:《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

公务用房管理制度 10

第一条为加强全局公务车辆管理。

切实做到公车公用、合理调度、节约开支、保障行驶安全,特制订如下管理制度。

第二条局车队。

在市局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市局各单位(除吉州、青原分局外,下同)驾驶员日常管理工作,管理各单位的公务车辆,负责车辆统一调度和车辆的保养、维护、维修和安全。吉州、青原分局、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的车辆管理,由单位自行制定管理制度。

第三条局车队管理的范围是局机关全部车辆。

包括执法监察支队、地籍管理站(信息中心)、勘察规划队的车辆。驾驶员集中在局小办公楼一楼上班(执法监察支队的司机在支队办公室上班)。

第四条每辆公务车指定专职驾驶员一名,负责驾驶和车辆保养维护和安全。

非指定的专职驾驶员或其他人不得驾驶车辆,如有发现其他人驾驶车辆,扣除专职驾驶员当月的补助,经教育不改的,更换专职驾驶员;如他人驾驶车辆出现安全事故,由当事人和专职驾驶员共同负责,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全部损失,并对专职驾驶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分。

第五条车辆管理与调度。

局机关车队车辆由车队队长统一管理和调度,驾驶员必须服从队长的领导及车辆调度。

(一)保证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工作用车;原则上保证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和办公室公务、接待用车。

(二)局机关车辆相对固定使用,包括局领导、办公室、监察支队、地籍管理站、勘察规划队用车。

(三)局领导外出用车,应先与车队队长联系,由队长向驾驶员出具派车单。车队队长外出时,直接到局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处领取派车单。如有紧急公务不能及时取得派车单,在回局后应及时补领派车单,并由补办人填写说明。执法监察支队、地籍管理站(信息中心)、勘察规划队需要用车,由单位负责人与车队队长联系,由队长向驾驶员出具派车单。没有派车单的'用车一律不准报销汽油费和出差补助。局领导市区内用车不需派车单。

(四)各科(室)遇有特殊工作任务,确实需要用车的,必须事先书面报告,报局办公室主任批准,如办公室主任不在家时由办公室副主任批准后,由车队队长安排用车,并出具派车单。科(室)用车原则上使用分管领导相对固定的车辆。监察支队、地籍管理站、勘察规划队市内用车不需派车单,但必须报告车队队长,由队长统筹安排。

(五)驾驶员的差旅费(包括用车局领导的差旅费),由驾驶员每月底持派车单和有关票据结算,由车队队长审核签字,然后由会计审核报办公室主任、局领导审批。

第六条车辆维修和购买车辆配件。

(一)车辆修理和购买车辆配件、车内装饰首先由车队队长对车辆进行检查,据实提出具体的修理或确需购置配件的意见,书面报局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主任审批。并由车队队长会同局办公室分管的副主任和财会人员确定维修点和购买点。

(二)办理车辆维修的程序为:驾驶员向车队队长提出维修申请并说明维修项目——车队队长、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对申请修理车辆进行核查,对确需进行修理的由车队队长、办公室分管副主任、驾驶员到维修点对维修项目进行核定,并预算修理费——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会计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批——队长按批准后维修项目通知驾驶员到指定的维修点修理——修理完后由驾驶员、车队队长、办公室分管的副主任、会计审核修理项目及修理费并签字(附审批意见单)——每半年统一由办公室、财务审计科组织有关人员到维修点进行结算,然后报办公室主任、分管办公室副局长按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审核或审批,支付修理费。

(三)购买车辆配件及车内装饰品(包括车胎、座垫等)的程序为:驾驶员书面提出购买报告——车队队长审核提出意见——报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批——队长按批准的购置品种会同驾驶员到市局办公室指定的购买点购买并签好单(附审批意见单)——每半年统一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财会人员到购置点结算——分管办公室副局长按照局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审核、审批、报帐。

第七条车辆保险。

按照市政府采购办文件规定到指定保险公司办理,险种按市采购办规定由车队队长与办公室分管的副主任,经财务审计科审核送办公室主任、分管办公室副局长审批。

第八条汽油费管理。

按照省政府采购办文件规定统一使用IC卡加油(出省或边远地区确需加油,由乘车领导签署证明方可报帐),由车队队长与财会人员根据油料使用情况,安排费用输卡,并报办公室主任、分管办公室副局长审批核报。每季度公布每辆车百公里耗油和耗油总量。

第九条其他事项。

(一)驾驶员应保护车辆,局机关所有车辆一律停放在局机关院内,未经批准不得停放到其他地方。如私自将车辆停放在院外,发生车辆被盗、被损坏等事故,均由驾驶员负责。

(二)严禁公车私用,未按上述用车程序办理用车手续,发生交通事故等,一切责任由用车人和驾驶员个人承担,一切修理费用由用车人和驾驶员负担,并扣发驾驶员全年奖金。

(三)如特殊情况,确需因私用车的,由用车人支付燃油费和过路过桥费,司机不得报销出差费等任何费用

公务用房管理制度 11

一、公务招待费范围

公务招待费的范围是指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

二、公务接待分工

(一)外省(区)、市人防办领导及有关人员由办公室接待,原则上只安排一次招待餐,其余为工作餐。

(二)区内市办主任、副主任(含随员)由办公室接待,其余人员由各业务科对口接待。

(三)公务接待陪同人员根据需要确定,原则上1到2人。

三、公务接待标准

(一)工作餐:厅局级干部每人每天90元,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每人每天80元;提倡自助餐,一般不上酒水。

(二)招待餐(不含酒水):厅局级干部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130元;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每人不高于110元。酒水以本地产品为主。

四、公务接待费开支的审批权限

(一)厅局级、区外人防系统领导及有关人员、区内市办主任、副主任(含随员)的公务接待,在办公室年初预算控制数内开支。

(二)区内市办科以下人员的公务接待,在各业务科公务接待费控制数内开支,由各科领导审批。

五、公务接待费管理和要求

(一)严格掌握公务接待标准,遵守有关规定,禁止借工作之名大吃大喝。不准用公款支付营业性的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浴等高消费开支,不得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不得额外配发生活用品。

(二)公务接待费的报销手续要完备,财务人员要按规定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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