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公文 >

石材供货合同(通用15篇)

  • 公文
  • 2024-06-17 23:00
  • admin

石材供货合同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石材供货合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石材供货合同1

需方:

供方:

现供方就为中惠雅苑二期园林景观工程向我司(需方)供应花岗岩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超过合同额10%必须签订补充合同。

一、 供货清单、价款:

(1)、规格数量、单价清单详见合同附件(共 页)

(2)、货款总价单价以订料单为准。

(3)、此价款为含包装费、装车费、运输费(不含税金)

二、 时间及地点:

供方石材送至中惠雅苑二期园林景观工程工地现场。

);

(2)总货款金额:535932·52元(暂定),提供与乙方抬头等额一致的发票。人民币大写:伍拾叁万伍仟玖佰叁拾贰元伍角贰分整(暂定)

(3)此价款为含包装费、装车费、运输费及税金。

二、时间及地点:

供乙方确保在需方规定的合同期限内及时供货,需方在采购本标产品前,须提前向提前1天以书面、电子邮件或***向乙方下订单,以便供方组织供货。供方收到需方下达的订单后3日内将该批石材送至广州中惠雅苑二期后续景观工程工地现场。若因场地实际情况需推迟进场时间,则由需方另行通知到货时间。

三、供货质量要求:

供方需按需方提供的石材“订货工程量清单”中的“品种、规格、尺寸、数量、备注说明及附图”进行提供,供货质量标准按经工程发包商审定之施工图和园林工程需方提供的样品,以及附表中材料规格、质量标准,并按广州市建委就园林工程之有关技术要求验收。若提供石材出现以下不合格情况,需方将作退货处理或由供方更换为质量合格之石材。但原不合格石材造成的石材、工期等损失,一律由供方承担。退货或更换条件如下:

(1)石材品种“货不对版”;

(2)石材规格、尺寸、厚度及角度与开料清单规格、尺寸、厚度及角度不一致

(3)石材中有爆裂、蹦角、

(4)色泽不均匀现象超过工程发包商和需方控制范围;

(5)石材表面加工达不到订货要求;

(6)石材为染色造假: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问题。到货包装要求:

(1)必须使用木箱并作防震防损处理包装,以确保材料运输过程不会损坏。

(2)木箱必须标明材料尺寸、厚度、数量、使用位置(根据订货清单名称)。

四、售后服务:

石材小范围或小面积(不超过总量或者单块石材1%面积的)因质量瑕疵引起的问题,由供方必须义务免费给予更换或按需方要求到现场进行打磨、修复等工作,并由供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人工消耗的经济损失。

五、付款方式:

(1)本购货价款的支付根据工程发包方给需方的工程款支付方式,共分为五个阶段。

(2)购货价款支付表:

六、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需方在供方开始备货后,单方无法定或者约定原因解除合同的,需方有责任处理、消化供方已生产的产品。

(2)供方在需方支付预付款后,单方解除合同的,供方需双倍返还备料款,对旧供应商则在供方旧款中给予扣除;

(3)对供方在供货中出现以次充好的违约,需方有权利进行罚款或取消与其的合作关系。罚款每次为20xx0~40000元。

(4)供方不按约定时间到货,每延误一天罚款20xx~5000元。

(5)供方如出现虚报数量情况经核实后,发现一次每次罚款20xx0~50000元,累计超过两次则取消合作关系,并扣除剩余未付款项。上述(3)—(5)项超过两次的(不含本数),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供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6)解决纠纷的方式:双方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争议的管辖法院为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七、结算方式、日期

(1)按双方签订的合同单价和实际供货的数量(双方签字确认)进行结算。

(2)结算由项目部执行,结算结果送至成控部审核确定。

(3)结算日期为供货完成、质量合格后45天内完成,超出日期则由成控部进行核算,如核算结果出现数量减少情况,一律以成控部核算为准,损失由供方承担。项目汇总审核双方签字退项目重审后再到成本部终审通过

七、其他

(1)总工程项目的竣工资料和结算由需方负责,供方有义务协助需方与工程发包方的竣工结算(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如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

(2)需方因交场地时间拖延,供方交货时间根据项目经理的指令执行。

(3)合同必须附上合同清单,对不签订合同或有合同无合同清单的,不予支付任何款项。

(4)当供货货款超出原合同价10%时,必须签订补充合同及补充清单,否则超出10%之外的货款公司概不承认。

(5)供方必须每月底报自身供货进度给项目部,凡不报者一律不付进度款。

(6)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有在合同上更改须经双方同意后加盖公章方可生效)。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商议,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甲、乙双方关于本合同履行及相关事宜的通知,应当按照本合同载明的地址发出。通知一般以对方或授权代表签名或者盖章确认为准。如果以特快专递或者挂号信形式寄送的,自发出之日起第四日视为送达之日。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时生效,至供货完毕、结清全部购货价款时自动失效。

需方:供方:

年月日:

【石材供货合同】相关文章:

石材供货合同10-28

石材供货合同07-28

石材供料供货合同11-01

石材供货合同范本11-15

石材供货合同15篇11-07

石材供货合同11-07

砂石材料供货合同11-08

石材供货合同12-06

石材供货合同协议范本09-02

石材供货合同范本09-02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