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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算管理制度(精选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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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6-11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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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算管理制度(精选15篇)

在生活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预算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预算管理制度 1

面,将VoLTE高清通话选项关闭即可,打开设置,点击蜂窝网络,选择蜂窝数据选项,点击语音与数据,进入页面后,勾选4G,关闭VoLTE选项即可。),下同)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组成。中央预算包括中央对地方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

第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由本级各部门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组成。地方各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包括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

第五条 各部门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原则上要按照本部门所属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编列。

第六条 各级财政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支出,都要纳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依据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拨付基本建设资金。

第二章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编制及范围

第八条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资金来源包括:本级财政根据当年可用财力安排的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年度预算执行中动用机动财力追加的基本建设投资;上年结转本年继续使用的基本建设投资;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以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安排基本建设的各项专项建设基金等。

第九条 财政基本建设预算支出范围包括:

农业、水利、林业、铁路、交通、通讯、电力、市政设施建设投资支出;国防、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政法等社会公益设施建设投资支出;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其他建设投资支出。

第十条 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采取按一般预算拨款、核拨资本金、基本建设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和基本建设事业费形式分类拨款的办法等。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都要依照本年度财政可用财力及社会综合财力的预测情况,并结合基本建设单位项目完成进度及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本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各基本建设项日单位或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在每年的6月末根据国家产业结构和行业发展规划,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根据财力的可能确定本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控制数。

各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报送的本部门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要按基本建设项目编列。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来源中有其它投资来源的,要列明其它投资来源。下一级财政向上一级财政申请补助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也要按基本建设项目编报和申请。

第三章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负责本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安排与执行,具体组织工作由本级财政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财政预算管理规定,严格按程序拨付基本建设资金,加强财政对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凡由财政部门拨付的基本建设资金,必须相应成立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必须按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确定的建设内容和项目及项日建设的工程进度拨款。建设项目有其它资金来源的,财政部门要督促其它资金来源按相同的比例拨付到位。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挪用基本建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有权停止拨付财政资金。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报送基建预算执行报表,以便财政部门合理掌握资金拨款进度,避免大量资金在基建部门和单位积压、沉淀。

第十六条 为保证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所确定的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防止由于建设项目施工高峰季节和大型设备集中采购等情况造成项目建设资金供给不足,影响项目建设正常进行,各级财政要按当年基建预算投资的5%设置基建设备储备资金。基建储备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支出预算和规定的用途执行,严禁虚报冒领,高估冒算,变相挪用国家基本建设预算资金。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的基建管理机构设立了专门基本建设资金账户的,要对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核算监督。对由财政部门管理的基建资金实行统一调度和拨付。建设单位要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设置基本建设专户,按规定向财政部门请领资金并进行财务核算。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预算资金的开户银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基建资金的收纳和资金的拨付。未经财政部门许可,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支配基本建设资金。

第二十条 各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规定,及时、准确地编审建设单位年度基建财务报表;各级财政部门要负责汇总审批财政基本建设支出年度决算。

第四章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调整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调整,是指经同级权力机构批准的当年基建支出预算在年度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时,而对原批准的基建支出预算所作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如需要动用可用财力或上级部门需要追加基建支出预算时,本级财政要相应调整基建支出预算,并要及时追加地区、部门或单位的基建支出预算。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确定后,由于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在改变财务关系的同时,相应办理基建支出预算划拨。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政府确定的预算收支科目执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对不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科目间的调剂使用,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自行调整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第五章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监督。对本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各建设单位在预算执行中都要自觉接受本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真实反映实际情况,防止和纠正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本级政府、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与之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预算管理制度 10

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预决算管理制度》、《浙江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试行办法及考核标准》,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预算管理原则

根据国家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原则,医院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二、预算编制原则和方法

1、在编制预算时应根据国家方针政策和上级部门下达的任务,结合本院情况,本着"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开源节流,增收节支,略有结余"的原则进行编制,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2、收入预算应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根据上年度实际收入水平,结合当年的计划目标及医疗收费标准增减情况进行编制。

3、支出预算应根据上年度实际支出水平以及本年度工作计划、收入预算、物价变动情况等进行编制,既要保证医疗业务活动的需要,又要合理节约的精神,处理好需要与可能两者间关系。

4、差额预算补助、专项补助、科研经费、大型维修、大型设备购置以及清欠基金及其他专项补助,按照上级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编制,做到专款专用。

5、预算编制一般采用的方法主要有:定额预算法、比例预算法、标准预算法、零基预算法、弹性预算法、概率预算法。上述的预算编制方法在实际工作中一般都是交叉或综合运用的,预算编制人员按年度所有因素和事项的轻重缓急测算每一科目、款项支出的需求。

三、预算审批程序

1、各项预算报表应经预算管理委员会讨论并经院务会及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凡未列入预算或超出预算的重大开支应按规定审批程序报批后才可执行。

2、预算管理委员会根据医院发展规划,在对预算期经济形势做出初步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工作目标。

3、各职能科室根据医院预算管理委员会提出的工作目标,要求所属责任科室上报为完成工作目标需要的经费及预算项目。

4、购置专业设备和电脑设备的预算需要提交医院设备管理委员会审议。

5、财务科汇总职能科室的预算项目,上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

四、预算执行

院级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由财务科严格遵照执行。凡已列入预算的,财务科应保证正常用款需要;凡未列入预算或超出预算的开支,未经规定程序追加或调整的任何人无权决定付款。

五、预算分析

医院应至少每半年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考核、评价收支预算进行执行情况,分析完成与否的原因,发现薄弱环节和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保证全年预算的顺利完成并为编制下半年度预算提供依据。

六、预算调整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当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由于国家有关政策的变化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使原批准的预算数发生较大的变动,应编制调整方案,并经预算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经主管部门调整预算;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小时,由医院自行调整,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七、医院财会部门

根据年度事业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医院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

第八条医院预算是指医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医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九条国家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定项补助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可根据各级各类医院的不同的特点和业务收支状况以及财力可能进行确定。大中型医院一般以定项补助为主,小型医院一般以定额补助为主。

第十条医院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收入的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业务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编制支出预算。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医院要逐步采用零基预算方法编制预算。医院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医院财会部门根据年度事业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医院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在医院预算执行过程中,当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由于国家有关政策的变化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医院须报经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小时,由医院自行调整,报主管部门备案。

预算管理制度 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合理有效规范使用资金,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

第三条 局长对财务工作全面负责,督促财务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保证财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局机关年度预、决算需经局长办公会批准。

第五条 财务机构设在局办公室,负责编制、执行局机关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办理财务收支事项,监督计算机信息中心和审计干部培训基地的财务收支活动。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办公室主任负责协助局长把好财务审核关。

第六条 财务主管人员负责制定局机关预算草案和财务收支计划,组织机关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监督计算机信息中心和审计干部培训基地的财务收支活动。

第七条 财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完整。

第二章 预算审批管理

第八条 局机关全部收支活动纳入计划和预算管理。预算年度内,各处室应编制基本支出项目计划和估算,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汇总平衡,经局长批准备案,作为实施预算管理控制的依据。

第九条 局机关对支出项目实行预算管理。除工资性和常规支出外,其他支出项目均应事先编制预算申请表,经局领导审批后执行。支出项目预算金额2000元以下的,先由办公室主任核签,经分管局领导审签后,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金额在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先由办公室主任核签,再经分管局领导和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签后,报局长签批;一次性支出金额在30000元以上的预算项目,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局长签批。办公室根据批准的预算组织预算执行。特殊情况来不及预先审批的支出项目,事后由当事人讲明情况,补办预算审批手续。

第十条 预算申请表应写明支出的项目、依据、标准等内容。预算编制应坚持节约原则,做到合规、合理。

第三章 收入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负责每年按要求编报机关经费预算。报批后要及时请领经费,同时做好资金调度工作。局机关所有收入要纳入账内统一核算。

第十二条 经费支出要贯彻“保障供给,厉行节约”的方针,既要保证机关工作正常运行的资金需要,又要精打细算,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 认真执行有关费用标准和规定。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局级领导乘坐高铁、动车为一等座,其他火车为软席,飞机为普通舱,轮船为二等舱;其他人员乘坐高铁、动车为二等座,其他火车为硬席,飞机为普通舱,轮船为三等舱。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因工作需要确需乘坐的,须经局领导批准。

出差人员应住三星级以下宾馆、饭店,局级住标准间,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处级以下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人员出差,可以单人住一个标准间。住宿费开支标准为:局级每人每天60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天市外300元、青岛四市200元。如果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住宿费可在每天400元标准内凭据报销,特殊情况下,经局领导批准,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可上浮15%。应当选择低于报销标准的饭店住宿,优先选择国家或市确定的定点饭店。国家定点饭店及相关收费标准可登陆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网站查询。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市外50元、市内20元。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每人每天标准市外50元,市内10元,用于补助市内外交通、通讯等支出。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主办方统一安排食宿并且不收取食宿费用的,参会人员不得报销和发给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会议期间的公杂费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和发放。

实行审计外勤经费自理的项目,其报销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青岛市审计局审计外勤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加强办公用低值易耗品采购、领用管理,合理控制办公费用支出。

计算机中心负责统一购买和管理电子类办公用低值易耗品;办公室负责统一购买和管理非电子类办公用低值易耗品。原则上每季度编报一次办公用低值易耗品采购预算,按规定报批后执行。

采购办公用低值易耗品应坚持质量与节约并举的原则。除需政府采购的物品外,日常耗用量大,成本较高的物品应进行比价采购,选择质量好、价格低、服务优的厂家稳定供货,以有效降低采购成本。

办公用低值易耗品要做到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审批领用。领用时办理审批手续,领用人、处室负责人签字后,由计算机中心或办公室主管人员签批。

办公用低值易耗品领用实行限额管理。各处室根据核定的.领用限额,做好办公用低值易耗品日常使用管理,计算机中心和办公室主管人员要按限额进行发放控制,原则上每季度统一调配发放一次。

第十五条 局机关报纸、杂志、书刊征订由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提出征订建议,由局长审批。机关审计法规征订由法制处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提出征订建议,经办公室审核,由局长审批。

第十六条 支出项目按规定批准后方可报销。报销凭证一律由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核签,1000元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根据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批后报销;1000元至2000元的经办公室主任核签后,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报销;2000元以上的先由办公室主任核签,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签后,由局长审批报销。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局机关资产全部纳入财务管理。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十八条 按照《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办理付款业务在支票起用点以上的原则上用支票或公务卡结算,起用点以下以及支付给个人的款项用现金结算。现金借用、支票领用坚持“前款不清、后款不借”原则,由借款人凭批准的预算办理借款。个人因私借款不予办理。

第十九条 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明确单项资产的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坚持定期盘点清查制度,每年年终资产管理人员应组织对局内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保证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其他事宜按照《青岛市审计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财务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 实行月度财务收支报告制度。每月初,局办公室应将上月财务收支情况汇总,报分管局领导、局长审阅。

第二十一条 实行季度、年度财务情况分析制度。每季度结束后,局办公室应组织进行财务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财务管理的意见、建议,报分管局领导、局长审阅。

第六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实行年度内部审计制度。每年由局领导指派相关业务处室组织有关人员对局机关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促进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或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预算管理制度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规范公司管理行为,根据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集团公司《管理总纲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直接管理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全面预算是指根据公司及各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及生产经营状况,在科学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以货币单位和其他计量单位为形式,综合反映公司及各单位未来一定期间全部经营活动各项目的量化说明。

第四条全面预算管理应遵循的主要原则:

(一)全员、全面、全过程。全员指要求全员参与,即预算各阶段工作均由各单位财务部门组织本单位全员参与,实现资源在部门之间高度协同、科学配置,做到预算目标层层分解,并落实预算责任。全面指预算内容的全面性,包括经营预算、投资预算和财务预算。全过程指预算贯穿于经营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具体包括预算的编制、下达、分解、监督、控制、分析、考核等。

(二)目标管理。年度预算目标经公司财务资产部确定后,以正式文件下达、分解至各单位执行。各单位对预算目标运行过程实行动态实时监控,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考核,同时承担相应责任。

(三)合理性。预算的编制和目标的确定应实事求是,与整体发展战略规划、预算单位的经营情况相结合。

(四)严肃性。预算目标一经确定,除特殊事项,不得随意调整。各单位应明确预算责任,严格执行预算管理规定,保证预算目标的有效实施。

(五)重大事项、例外事项报告。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市场环境、国家宏观政策调整等例外事项,导致预算无法执行,应及时沟通报告。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设预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委”),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各职能部门组成,公司主要领导担任主任。预算委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领导全面预算管理体系的建设工作,审议全面预算管理纲领性文件及相关规定;

(二)根据发展战略规划及目标,合理分配资源,确定年度预算目标及年度预算方案;

(三)督促指导所属单位认真执行预算,履行预算审批监控职责;

(四)审议预算执行分析结果,及时关注预算执行差异的跟踪落实;

(五)审议预算调整方案;

(六)协调、解决预算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预算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预算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预算办”),设在公司财务部办公。预算办主任由主管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公司领导担任,预算办成员由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归口管理部门包括负责战略规划、投资、生产计划与运行、资源勘探与开发、物资采购、设备管理、科研管理、产品销售、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职能部门。预算办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协调预算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建立健全预算管理体系,拟定预算管理纲领性文件及相关制度规定,提交预算委审批;

(三)组织实施年度预算的编制与汇审工作;

(四)组织实施预算目标的预测、预算编制、分解、监督控制、分析、调整、考核等工作;

(五)督促、指导并监控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预算目标,汇总审核各单位提出的预算申请,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六)定期组织预算分析,追踪预算执行差异,提交预算执行分析报告;

(七)组织预算调整工作;

(八)建设、维护预算管理信息系统;

(九)完成其他预算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应参照公司机构设置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单位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第三章预算的内容

第八条全面预算主要包括经营预算、专项预算、投资预算、融资预算、财务预算及关键业绩指标(以下简称“KPI”)预算等。

(一)经营预算具体包括各单位在预算年度的预计工作量及预算金额信息,同时也包含物资采购、期间费用等预算信息;

(二)专项预算指需要重点关注的预算内容,如经营预算中涉及的大修理预算等;

(三)投资预算指各类投资活动涉及的预算项目,如基本建设投资、对外投资、设备采购等;

(四)融资预算指资金筹措和管理的预算;

(五)财务预算及KPI预算指预计利润表、预计资产负债表、预计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预算和主要财务指标、经济技术指标等KPI预算。

第四章预算的编制、目标的确定与分解

第九条预算目标是公司及各单位经营期内生产经营活动所要达到的目标和结果,同时也是发展战略目标在预算期的具体体现。预算目标编制的主要依据如下:

(一)国家法律、法规、财经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本单位发展战略;

(三)本单位财务状况;

(四)本单位的历史情况;

(五)本单位的经营能力;

(六)本单位的外部环境和内部资源;

(七)本单位的市场开拓能力;

(八)公司对预算编制的相关要求等。

第十条预算目标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可行性,即预算目标要体现既先进又合理的要求,经过预算执行单位的努力能够达到,不能过高或过低。

(二)客观性,即预算目标既要适应市场变化又能满足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

(三)可控性,即预算目标是本单位整体规划目标的具体化,要求全面、细致和可控。

(四)系统性,即预算目标应涉及产、供、销、投融资以及所属单位、部门和全体员工,并与各预算单位的责权相适应。预算总目标与本单位内部分目标之间、以及同一预算层面的不同预算目标之间必须互相衔接,各预算分目标必须服从总预算目标。

第十一条预算目标确定后应横向分解落实到各单位、各部门及员工,纵向分解落实到各预算责任单位、车间、班组及员工,并将年度预算目标分解为季度、月度目标。年度预算目标确定的工作流程如下:

(一)每年9月初,预算办组织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内外部环境因素、历史信息、年度预测等提出公司各主要预算指标,形成公司年度预算目标建议,报预算委审议。

(二)预算委结合发展规划及对预算年度各单位的经营预测情况,确定公司预算年度的整体预期目标。

(三)每年9月上旬预算办根据预算委确定的年度预期目标,下达年度预算编制文件。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建立规范的全面预算编制流程,认真做好年度预算编制工作。

年度预算编制应以确定的年度预算目标为基础,以年度综合计划中所列业务实际运行情况为依据,将年度业务计划中包含的'业务活动预计转化为预测数据形成预算编制方案。

第十三条年度预算编制方案在提交时应附有预算编制说明。预算编制说明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当年前三季度预算执行情况回顾及全年预测;

(二)预算年度的预算编制工作组织情况;

(三)预算年度宏观形势和行业分析;

(四)预算编制基础和主要假设;

(五)预算年度生产经营主要预算指标分析说明;

(六)预算执行保障措施以及可能影响预算指标事项说明;

(七)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预算编制分为年度预算、季度预算和月度预算,其中年度预算编制明细到季度,各季度之和形成年度预算值。年度预算下达后,按照月度进行月度预测,生成月度预算。

第十五条年度预算编制的工作流程采用“两上两下”的方式:

(一)每年9月份,各单位根据本单位预算目标和公司编制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开展所属单位预算编制工作;

(二)每年10月底,各单位应将本单位整体预算方案,上报公司审核;

(三)预算办对公司及各单位上报的预算方案及预算编制说明汇总审核和平衡;

(四)预算委根据总体发展规划及管理需要,最终确定预算年度全公司整体预算目标,分解确定公司及各单位预算目标,并于每年11月中旬下发;

(五)每年12月上旬,各单位对下属单位上报修订后的预算进行预算汇总、整体平衡,经本单位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上报公司审核。

(六)预算办对调整后的预算方案进行再次汇总审核,报预算委审定,并于每年12月下旬下发正式文件;

(七)每年12月底,各单位应根据公司下达的预算目标,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完成对本单位各部门和所属单位间的细化、分解和下达工作;

第十六条各单位以月度生产经营计划为基础,编制月度预算,按照月度预测目标确定预算的可用额度,以此作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控制目标值。月度预算口径与年度预算口径一致。

第十七条月度预算编制的工作流程采用“一上一下”的方式,每月25号前编制上报次月预算,经上级单位或部门审核,报预算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于次月下达各单位或部门执行。

第五章预算的执行监控

第十八条预算的执行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下达的预算目标,设置预算岗位,建立预算事前审核机制和部门预算管理台账,形成全员、全面、全过程的预算执行责任体系,监控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预算执行监控的原则:

(一)负责对公司及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于预算范围内的预算项由授权部门审批即可,而对于超预算以及预算外事项则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严格加以控制;

(三)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对下级归口单位提交的预算项目和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并对本部门归口管理的预算承担预算监控责任;

(四)预算执行监控以月度预算为基准进行。

第六章预算的分析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定期进行预算分析,通过编制预算分析报告、召开经营活动分析会等方式,发现预算执行差异,寻找差异发生原因,并采取适当措施,确保预算目标的实现。对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应明确解决问题的责任单位和部门,并在下一次分析会上通报检查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预算分析由各预算执行单位或部门,以及归口管理部门共同完成,并通过预算管理办公室对预算总体执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财务部门是预算分析的牵头部门,与其他业务归口部门共同负责完成预算分析报告的模板制定、汇总、审核。

第二十二条预算分析报告包括KPI及报表分析、经营预算分析、专项预算分析、投资预算分析等内容。预算分析报告要求数据准确、形式多样、原因分析到位,并包含改进方案和责任落实,通过预算分析和改进措施,确保年度预算目标实现。

第二十三条预算分析报告分为月报、季报、年度报告及专项报告,各单位应于每月结束10日内向公司上报月度分析报告,于每季结束15日内上报季度分析报告,年度预算分析报告随下一年度第一月度预算分析报告一并上报,并根据公司及本单位管理需要编制专项报告并上报。

第七章预算年度目标的调整

第二十四条已发生的超预算和预算外事项,仅有符合调整原则的方可纳入年度预算目标调整范围。年度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如出现以下可能导致预算编制基本假设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可在年中予以调整:

(一)体制改革;

(二)业务经营范围变更;

(三)组织结构变更;

(四)市场竞争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战略目标调整;

(五)国家宏观政策大幅度调整;

(六)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不可抗拒事件发生;

(七)重大自然灾害和公共紧急事件的影响;

(八)对预算编制基础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每年7月初,公司启动预算调整流程。各单位应及时完成预算调整方案,于7月底前上报公司审批。

第八章预算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公司将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管理工作质量纳入对各单位的年度考核范围,考核以调整后的年度预算为基准。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建立预算考核机制,遵循可控性、责权利对等、整体利益最大化、分级考核、公平公正、例外等原则,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管理工作质量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各预算执行部门应承担本部门的预算考核责任,预算归口管理部门要承担所归口管理的预算考核连带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办法或实施细则,报公司备案。

预算管理制度 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事业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局财务审计处是全局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局机关及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农业技术推广站、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水产技术推广站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由局财务审计处暂为代管,待条件成熟时交有关事业单位管理,其他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仍按原管理渠道执行。

第四条 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由局财务审计处代管的事业单位,要指定一名报帐员,协助局财务审计处编制本单位的部门预算和决算,负责本单位资金结算及其他财务相关工作。

第二章 部门预算管理

第六条 局属各事业单位部门预算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

第七条 收入预算要本着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留有余地的原则合理编制。财政补助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各项非税收入、经营收入,都要纳入单位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八条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商品和服务经费、项目经费和离退休经费预算。各事业单位要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保有压的原则,紧紧围绕市农业局中心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合理编制支出预算。

第九条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要遵循应编尽编、做实做细的原则,结合本单位人员和资产状况,合理配置资产,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的科学性、准确性。

第十条 各事业单位年度部门预算,由局财务审计处按要求统一上报审批;年度部门预算一经批准,要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所有收入必须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二条 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申请、管理。

第十三条 各项非税收入必须按照收费许可证核准的项目、标准收取,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各单位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坐支、截留、挪用非税收入。

第十四条 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要切实采取积极措施,强化经营管理,努力提高本单位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 按税法有关规定需要交纳税金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交纳税金。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支出管理的原则。

勤俭节约、量力而行、适度从紧、压缩一般的原则;

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有利于保障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原则;

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 人员经费的管理。

各事业单位按照市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工资标准及补助标准发放人员工资;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统发工资有关管理办法,如实提供由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的工资资料。

人员经费管理实行动态管理,对调入、调出、退休等情况,及时办理变更报批手续。

严禁虚增人员套取财政资金;严禁违规发放各种补贴、奖金等。

第十八条 商品和服务经费的管理。

事业单位商品和服务经费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交通费、业务费等保证单位正常运转的经费。

事业单位的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必须严格按《济南市农业局机关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从严控制公务接待费、交通费支出。公务接待费按《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交通费按财政部门核定的车辆数量实行定额管理,车辆运行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付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

项目经费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由市财政预算安排或上级业务部门专项下达的指定专门用途的农业专项资金。各事业单位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按照《济南市农业局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离退休经费的管理。

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是指单位负担在职人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保障离退休人员生活、开展必要活动,以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等所需的资金。

各事业单位缴纳在职人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必须做到计算准确、缴纳及时,不准拖欠、少缴在职人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各事业单位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办理资金结算业务;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每笔经济业务的真实性负责;涉及重大投资、资产处置、对外经济合作等重大经济事项,必须经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并报局主要负责同志同意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方可办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是指各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用货币计量的各类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家具及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预算管理,优化资源、合理配置,勤俭节约、物尽其用的原则。各事业单位必须明确一个部门或专人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置。

各事业单位如需购置固定资产,需编入年度部门预算,原则上不办理无预算采购,如确需采购必须经局领导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凡是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采购,必须政府采购;大型基建项目必须办理立项手续并进行招投标;

重大国有资产购置必须经局主要负责人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方可办理。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与使用。

各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由单位统一管理、调配和使用,任何人不得私自占有和出借。

各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制度。对本单位使用的资产要重新登记、造册,并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资产。

各事业单位不得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对外担保、举办经济实体,如需对外出租、出借,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每年年底各事业单位要组织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损毁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因人为因素造成损失的按原价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 交通车辆的管理

各事业单位交通车辆由单位统一安排使用,严禁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动用车辆。

严格遵守节假日封车规定。封车期间,除批准的值班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停放在指定地点。

第二十七条 资产处置。

各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转让、出售、置换、报废等处置,必须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单位价值在1万元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报局财务审计处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单位价值在1万元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必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转让、出售、置换的固定资产应经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后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因

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等原因拟报废的大型固定资产,应经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后办理报废手续。

处置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残值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事业单位必须按月编制会计报表及附注,每月向局财务审计处报送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年末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财务分析和编制说明,由局财务审计处统一上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九条 财务报告要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财务报告数字。

第三十条 局财务审计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属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财务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各项收入合法性、完整性以及“收支两条线”执行和税费交纳情况;

各项支出合法性、及时性及手续完备性;

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其他需要审计监督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财务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局属事业单位进行审计和检查,根据审计检查情况撰写审计检查报告报局长办公会,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三十三条 被检查单位,要积极配合财务审计处的财务监督工作,并按照财务检查小组的要求,全面、如实地提供相关会计资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本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局财务审计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局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20xx年9月28日起施行。

预算管理制度 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预算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为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和提升公共服务水平,运用绩效理念和方法,将绩效目标编制、运行跟踪、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实现“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管理模式。

第三条适用资金范围包括全区范围内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和政府性投资计划管理的所有政府性资金。适用单位范围包括与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全区各级党政组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等。

第四条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坚持区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统筹推进,各主管部门分工负责。预算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自觉主动的将绩效理念、方法贯穿于预算管理全过程,提高预算支出绩效。

绩效导向、目标控制原则。坚持规范性和绩效性并重,事前要设定绩效目标,事中要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要进行绩效评价,不断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的产出、效果和持续影响力,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和“花同样的钱,办更好的事”。

结果应用、公开透明原则。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及评价结果反馈整改机制、信息公开机制、预算挂钩机制和绩效问责机制等,将绩效目标设定、跟踪、评价、结果、整改等情况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公众和各方监督。

稳步推进、务求实效原则。将预算绩效管理要求与本区实际相结合,整体谋划,分步实施,着重抓好重大发展、民生类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稳步推进部门预算整体支出绩效管理,不断拓展绩效管理的资金覆盖面,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主体包括财政部门、预算部门以及下属各级预算单位。

第六条财政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牵头推进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机制、规划及计划等;

负责开展预算绩效管理项目库建设、共性指标库建设、中介专家库建设、信息化建设和宣传培训等基础性工作;

研究和发布预算绩效管理共性化指标,指导预算部门、单位研究制定预算绩效管理个性化指标。

督促、指导各街镇、各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包括目标设定、运行跟踪、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

对重大发展类、民生类项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以及对部门或单位评价项目组织开展再评价,并抓好结果应用工作;

审核各部门、单位提交的部门预算及项目绩效指标;

根据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情况提出绩效改进建议;

其它应由财政部门承担的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第七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制定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计划等;

组织实施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重大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研究制定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个性指标,指导和帮助所属单位研究制定预算绩效管理个性化指标;

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跟踪;

组织开展部门绩效自评价,指导所属单位开展单位绩效自评价,抓好结果应用工作,并将评价报告提交财政部门备案;

其它应由预算部门承担的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第八条基层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本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按规定编报本单位项目预算绩效目标,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跟踪;

研究制定本单位预算绩效指标;

配合财政和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组织开展本单位绩效自评价,抓好结果应用,公开评价信息;

其它应由预算单位承担的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第九条各级预算单位要加强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合力推进。单位财务部门是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牵头部门;业务部门是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部门,承担编报绩效指标、实施绩效跟踪、开展绩效评价等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第三章预算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条预算绩效目标是预算单位在项目计划期内,通过一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所要达到的预期产出、效益和效果。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是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基础环节。预算绩效目标应与预算同步编制、同步提交、同步审核、同步批复、同步执行、同步调整、同步监督,与预算管理流程紧密契合,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绩效目标由绩效指标构成,一般分为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从指标构成上可以分为:

投入类指标:主要衡量各级财政资金、企业资金和其它社会资本等方面的投入情况。

管理类指标:分为财务管理指标和项目管理指标,主要衡量项目实施过程中预算部门和单位的管理效能。

产出类指标:主要衡量通过既定投入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等情况。

效益类指标。主要衡量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综合效益和持续的影响力等情况。

满意度指标。主要衡量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等相关利益主体对项目实施的满意度情况。

第十二条共性指标是指适用于所有预算项目的通用指标。个性指标是针对预算单位特定预算项目设定的指标。共性指标及其所占权重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和发布,个性指标及内部权重分布由预算单位研究制定。在设立绩效指标时,如确有必要或专业性较强,可以提请相关部门或专家对绩效指标进行论证和评审。

第十三条绩效目标编制的主要依据有:区域、行业或部门战略目标及发展规划、部门和机构职责、年度工作计划及目标、上级或相关部门考核标准及要求、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或专业技术规范等。绩效目标编制应主要遵循以下要求:

相互关联。目标编制要与部门职责、发展规划、紧密相关,与年度计划任务和资金投入关联匹配。

定量为主。目标编制坚持定量和定性指标相结合,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优先采用定量指标表述,定性指标应客观可考。

突出重点。指标设定“宜精不宜繁,宜少不宜多”,重点选取最具代表性的关键要素和核心指标,力求精准简洁、易行易懂的衡量投入、产出与效果三者关系。

第十四条预算单位在编制和提交预算项目时,应一并编制和提交项目绩效目标,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进入项目库,通过审核并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方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追加预算项目或预算资金的,也应编报或补报预算绩效目标,并纳入项目库,按预算调整程序审核和批准。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在审核和批复部门预算时,应结合预算编制“二上而下”流程同时审核绩效目标,如确有必要或专业性较强时,财政部门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绩效目标进行评审和论证。绩效目标审核重点如下:

绩效目标设立依据的充分性,包括是否属于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范围;是否符合政府决策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

绩效指标及相应权重设置的科学合理性、针对性、可行性等。

预算资金安排与绩效目标完成的保障性、匹配性等。

第十六条绩效目标一经确定,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和批准,不得随意进行调整。当预算相关因素发生变动时,应同步调整或修正预算绩效目标,并按预算绩效目标审核重点及流程重新提交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和批准。

第十七条在年初预算或调整预算中,对预算绩效目标设立依据充分、绩效指标清晰、预期绩效较高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优先安排预算资金;对应编未编预算绩效目标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不予审核并不予安排财政资金;对编制的预算绩效目标不符合编制要求的,或预期绩效偏低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要求预算单位重新编制预算绩效目标或调整项目预算申请。

第四章预算绩效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预算单位应依据经批复的预算及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预算资金执行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项目实施进程等进行跟踪管理,确保预算执行进度和项目管理效益。

第十九条预算单位在实施绩效跟踪过程中,一旦发现实际绩效与目标绩效发生偏离时,应认真分析偏离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矫正绩效目标偏差,提高项目执行效力,保障预定的预算绩效目标顺利实现。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可以自行、联合或要求预算单位实施预算绩效跟踪管理,提供绩效跟踪所需数据资料等相关信息,并根据绩效实现程度,严格预算资金执行审核,控制预算资金拨付进度。

第二十一条在绩效跟踪过程中,对实际绩效严重低于预算绩效目标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暂停或停止拨付预算资金,直至预算单位采取有效纠偏措施为止。对经采取矫正措施仍严重低于预期绩效的项目,或经评审论证预期绩效偏低甚至无效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提请区人民政府调减预算项目资金或取消该预算项目继续实施。

第五章预算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二条预算绩效评价是指根据经批准的预算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和相应权重,运用科学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绩效评价方法,通过对预算项目绩效相关数据资料等信息的采集、整理、汇总以及满意度测评、专家评审论证等,获得预算绩效目标最终结果的过程。

第二十三条各级预算单位是预算绩效评价的实施主体,承担本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任务。对经确定的重大发展类、民生类或金额较大、群众关切的预算项目,财政部门可以在单位自评价的基础上,再行组织或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绩效重点评价。对开展绩效重点评价的项目,预算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要求如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提供绩效材料,积极配合绩效重点评价工作。

第二十四条年度预算执行完毕,预算单位要根据财政部门年度评价计划要求,结合年度决算编制工作,及时组织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开展预算绩效自评价,并在每年6月份之前将上一年度预算绩效评价结果报送财政部门。对跨年项目,可以实施当年度阶段性评价,等项目完成后再实施项目总体评价。对部分效益显现周期跨年的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可以在以后年度实施绩效总体评价。

第二十五条绩效评价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并在绩效评价报告中明确列示:

项目基本概况:重点是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项目管理情况:指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绩效评价结果: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产出情况、综合效益、满意度情况及持续影响力等;

绩效偏离情况:主要是指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等;

绩效评价结论、绩效整改措施及绩效改进建议等。

第二十六条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预算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预算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标准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二十七条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应坚持简便易行的原则运用一种或多种绩效评价方法。

第二十八条根据《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聘用第三方评价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对部分专业性较强、工作量较大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程序可以引入专业评价机构开展第三方独立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绩效评价报告是绩效评价结果的重要体现。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以及第三方评价机构在完成绩效评价时,均应根据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出具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建议可行。

第三十条预算单位要对绩效自评价结果的完整性、真实性、客观性和准确性等负责。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的绩效自评价结果可以组织再评价或提请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对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的,应在绩效评价服务费用中预留不低于10%的质量保证金,根据相关部门和专家的质量评估情况确定支付金额。

第三十一条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关键环节。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方式包括:

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及整改。预算单位应在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结果的同时,加大整改力度,一并报送绩效评价结果整改落实情况。对财政重点评价项目,财政部门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及相关整改建议书面反馈给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应在收到书面结果后30日内将整改措施及整改情况书面报送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结合年度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强化绩效评价结果整改督查力度。

绩效评价结果报告或通报。对绩效评价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财政部门应建立向区人大、区政府及相关层面报告制度和向有关部门和相关利益主体通报机制。其中,重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应以专题报告形式提交给区政府。

绩效评价结果与部门预算安排相挂钩。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和部门预算安排相挂钩机制,将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情况作为改进部门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部门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积极或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财政部门在安排预算资金时可予以优先保障和重点支持。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不力或达不到绩效目标、评价结果较差或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整改不力的,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控制该部门预算资金安排。

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考核和绩效评价结果问责。根据“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财政部门应会同区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问责机制,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不力、绩效评价结果较差或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低效使用的部门和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实施问责。

第六章预算绩效信息公开管理

第三十二条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是财政和部门预算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应根据财政和部门预算信息公开的统一要求和规定内容同步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对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情况的评判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预算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应根据预算信息公开要求同步将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及整改落实情况在松江门户网站和本单位网站等予以公开。财政部门负责年度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计划的制定发布、公开表式的统一制定以及督促预算单位及时公开信息,同时对财政纳入重点绩效评价的信息及其整改落实情况在松江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第三十四条除预算信息公开内容之外,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还应包括:

预算项目资金投入、立项依据及绩效目标、绩效指标等相关信息;

绩效评价结果及评价报告等相关信息;

其他应当公开的预算绩效管理相关信息等。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相关部门在设立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和城市建设与管理等专项资金时,应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根据《经济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规则》,基本建设各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设置绩效目标,并结合财务监理机制协同强化绩效管理。

第三十七条根据本区预算追加论证管理相关办法,为提高预算追加项目的预算绩效,对除政策性追加的预算项目追加,应在论证时明确预期绩效目标,并重点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和跟踪评价。

第三十八条各街道、镇、园区参照本办法执行,各预算部门可参照此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松江区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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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学校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加强理财,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的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坚持依法理财,严格经费管理,坚持理财,做到校内财务公开。

第二条、预算编制的.原则:统筹安排,量力而行,保证重点,略有节余。首先保证人员经费和教育、教学、科研的需要,注意重点项目经费的安排,严格控制公务费的开支。

第三条、经费预算方案的制定程序:财会室每10月份对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汇总核算,对下年度收支情况认真匡算,制定综合财务预算计划草案,提出经费安排的初步意见,提交主管财务校长审阅和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其预算执行情况,由财会室定期向主管财务校长汇报。

第四条、经费管理办法:量入为出,指标分解,分片使用,统一管理。

1、全校人员经费,由分管校长按国家政策和学校的有关决定确定,通知财会室执行。由财会室实行统一管理、一级核算。

2、公务费、业务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经费,根据年度计划由学校统筹管理,并加强督促,严格控制支出在限额范围之内。

3、学校负责人作为经济责任人,要从严从紧把好经费开支关口,力求用有限的经费办更多的实事,产生更的办学效益。

第五条、经费使用规定及审批程序

1、在县教育局下达会计年度预算经费指标之前,学校只能作维持正常运转的日常费用开支。

2、每年11月底,由财会室提出《学校统筹经费管理方案》和《部门经费分配方案》,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财会室要根据年度预算计划统筹管理公务费、业务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经费的有效使用。

3、县财政局、县教育局等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4、各项费用开支均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在规定的范围内,本着节约的原则掌握使用。如有违制度者,财会室有权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5、不在预算经费计划安排内的开支,由财务室写出专项报告,报校长特批。

6、基建费支出的审批程序:

基建预付款由分管校长审核、校长审批。其《合同》分送财务室与档案室存档备查。履行《合同》分期付款时,必须经质检部门签出对工程质量进行跟踪审计的意见,报校长审签后,由财会室执行支付。

基建决算款须经审计后,由校长签字认定才能支付,并将决算情况报校长及校务会。

7、小型维修的修缮费。其经费预决算先由财会室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预审,然后由分管校长审核,最后报校长审签。

8、学校食堂、小卖部实行承包,立核算,学校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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